基本信息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我們制定了《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附屬檔案: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1月12日
管理辦法
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地方按照“水系統籌、集中連片;保護優先、防治並舉;綜合施策、持續發展”的原則開展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專項用於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以地方投入為主,中央安排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並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與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一)江河湖泊生態安全調查與評估項目。包括對江河湖泊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流域範圍內產業結構及現行保護機制的調查,以此為基礎開展的水生態健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流域社會經濟影響等評價工作。
(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包括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及環境風險防範等。
(三)流域污染源治理項目。包括與流域水環境直接相關的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面源污染綜合整治等。
(四)生態修復與保護項目。包括湖泊水體保育、湖濱河濱緩衝帶建設、濕地建設、河流生態建設、生態涵養林建設以及地下水環境修復等。
(五)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包括流域水環境監測、監察、應急、信息等能力建設。
專項資金應主要用於本條第一款(二)、(三)、(四)規定的範圍,不得用於上述五項中的征地拆遷補償、亭台樓閣及樓堂館所建設、交通工具和日常辦公設備購置等支出。
第七條 對於已安排中央財政其他專項補助資金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安排。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方式與依據
第八條 專項資金按照“集中投入、逐個銷號”的原則對滿足一定標準的江河湖泊通過競爭等方式選取部分予以重點支持,其他納入儲備庫,可視情況予以一般引導。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可根據國務院的相關工作部署確定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條 參與競爭的江河湖泊應當滿足以下標準:
(一)納入國家相關規劃或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予以支持。
(二)江河湖泊總體水質現狀好於III類(含III類),或者總體水質現狀劣於III類、但在三年內能夠顯著提高。
(三)地方已按要求編制完成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
(四)地方及社會已投入部分資金用於總體方案確定的內容。
第十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組織競爭,具體事宜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通過競爭,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選取部分江河湖泊,建立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中央與省政府簽署協定,根據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控制投資額,明確一定時期內專項資金支持規模,滾動安排。各年度專項資金安排規模將綜合考慮年度任務量、績效、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等因素。
控制投資額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綜合考慮流域生態空間規模、生態環境保護難易程度、項目造價標準及各地實際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 經競爭未納入重點支持的江河湖泊,以及原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已安排的水質良好湖泊,納入儲備庫。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綜合考慮項目前期工作、績效、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等因素選取部分,將其納入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中央除第1年安排部分啟動資金外,其餘年度依據績效和監督檢查結果予以安排,具體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 納入儲備庫的江河湖泊可繼續參加以後組織的競爭。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和儲備庫實行滾動管理,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對省實行專項轉移支付。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嚴格按規定程式執行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在規定時間內將專項資金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填寫備案表(詳見附屬檔案),報送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積極協調發展改革、水利部門等明確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中各類項目的資金渠道。鼓勵地方積極整合統籌各類資金,集中用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對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地方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全額打足;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激發市場投資活力,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專款專用。使用專項資金的地方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五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對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實施情況,每年開展績效評價,實施動態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加強項目資金分解下達、支付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地方及社會投入情況、長效管護機制推進情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條 省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重大事項和問題,應及時報告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重點支持和一般引導的江河湖泊將根據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實行滾動管理。
(一)國家重點支持的江河湖泊: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持續較差的,中央按照協定採取相應處罰措施。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較好的,中央按照協定,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按期完成協定的,退出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中央除兌付已承諾專項資金外,可根據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在一定時期內適當安排資金用於鞏固保護成效,發揮示範作用。
(二)國家一般引導的江河湖泊:年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較差的,退出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專項資金暫停支持。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較好的,在後續安排中優先考慮納入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上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464號)、《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601號)、《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申報評分標準(試行)的通知》(財建〔2012〕8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年度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