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汝城縣衛生局前身為汝城縣人民政府衛生科,成立於 1951 年 9 月。 1955 年 4 月更名汝城縣人民委員會衛生科。 1958 年 11月,汝城、桂東兩縣合治,謂汝桂縣人民委員會衛生科。1961 年5月,汝城、桂東分治復名汝城縣人民委員會衛生科。 1968 年11月,成立汝城縣人民衛生工作服務站,總攬原衛生科和縣人民醫院、中醫院、防疫站、婦幼保健站工作。1969年7月撤消人民衛生工作服務站,在汝城縣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部內設衛生組,主管全縣衛生行政工作。1971年 1 月,撤消衛生組,成立汝城縣革命委員會衛生局, 1980 年 11月改稱汝城縣衛生局。汝城縣衛生局內設辦公室、政工股、業務股、規劃財務股、衛生法規監督股。掛靠單位有汝城縣紅十字會辦公室、汝城縣衛生工作者協會。下轄縣屬醫療衛生單位9個,鄉鎮(中心)衛生院22所。
主要職能:依法對全縣衛生實行全行業管理;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依法監督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防治,組織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及群體中毒等事件實施緊急處置;依法對醫療市場,食品衛生、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認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才的職業道德規範;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
主要職責
1.貫徹黨和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地方衛生工作政策,研究提出衛生事業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監督實施國家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2.研究提出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衛生規劃的實施。
3.實施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4.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實國家對人民民眾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
5.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
6.依法監督管理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質量。
7.研究擬定全縣重點醫學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點醫藥衛生科研課題的協作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工作。
8.依法監督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監督實施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並負責認證工作。
9.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機構編制標準和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
10.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實現中醫藥現代化。
11.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突發災害事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12.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紀檢監察以及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開展衛生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13.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政務服務中心在 縣衛生局設立衛生辦事視窗,對外主要負責辦理:《醫療機構設定審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食品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職業危害預防評價報告審批》、《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許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內設機構
辦公室擬定全縣衛生工作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負責全行業性會議、秘書事務、機要保密、行政事務、機關後勤管理、信訪、檔案、信息、機關衛生、安全保衛、新聞報導等工作。組織參與有關衛生方面的重大活動及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政工股
擬定機關和下屬單位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指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研究制定衛生人才發展、人才的引進規劃;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及幹部任免的有關工作;負責知識分子及離退休人員管理;負責行業的年終考核、獎懲及向上各項獎勵表彰的推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系統繼續教育政策和計畫工作。
業務股
負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依法對采供血、臨床用血進行管理;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救護;研究擬定農村衛生、社區衛生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實施;研究城鎮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的改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系統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及其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徵兵、招生體檢組織工作;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所發生醫療糾紛的調處,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指導、組織、監督和管理。擬定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病及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組織對重大傳染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組織實施計畫免疫工作,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開展救災防病工作,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和蔓延。實施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統籌協調健康教育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制定的中醫方針、政策、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機構的醫療、教育科研管理工作,並對城鄉中醫個體開業實施監督。
規劃財務股
研究提出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擬定基礎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套用研究的政策與措施;負責全縣衛生財務工作指導和衛生統計年報匯總的管理;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擬定衛生財務管理規範,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執行國家衛生裝備標準,協調衛生貸款的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性的衛生專項經費的管理;負責提出本級部門預算。
食品安全綜合協調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按照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擬定地方性衛生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地方性衛生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實施方案的擬定;負責衛生行政複議和對衛生執法的監督;監督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防治和職業、環境、學校衛生;開展衛生執法監督稽查工作,負責對全縣衛生執法的指導協調。
行政審批股
宣傳貫徹、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擬定醫療機構發展規劃;辦理醫療機構設定申請的審核和現場勘察;負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註冊登記、校驗;負責對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的執業註冊管理;負責全縣醫療廣告的審查。
內部審計股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負責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規定及工作規範;指導監督基層單位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對全行業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基本建設投資修繕、固定資產、藥品和醫用耗材、醫療價格執行、工資分配、經濟管理和效益等行業內部審計及審計調查活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基層衛生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組織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審計工作研究,交流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