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告
汕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2015年6月11日汕府〔2015〕60號發布 根據2016年12月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行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實行代理建設制度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是指項目單位與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代建中心)簽訂契約,由代建中心負責組織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後交付使用的制度。
第三條 市政府使用下列資金建設非經營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滿300萬元的,應當實行代建制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或者市政府同意不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除外: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三)納入財政支出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下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基本建設補助資金;
(五)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六)其他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資金。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實行代建制管理。
第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在立項階段明確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管理;未明確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辦理立項手續。
第五條 代建制管理包括全過程代建和建設階段代建兩種代建方式。全過程代建的,在項目建議書批覆後委託代建中心實施代建;建設階段代建的,在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覆後委託代建中心實施代建。
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與代建中心簽訂項目代建契約,明確項目代建方式、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等內容,並提供項目建設的有關資料。
項目代建期間,除涉及項目單位產權的不動產權證和固定資產確權手續,需由項目單位在報審材料上蓋章確認外,其他基建手續由代建中心按照代建契約約定履行項目建設單位職責,直接向相關部門辦理報批。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二)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三)全過程代建的,參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施工圖設計,並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設計方案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建設階段代建的,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參與項目施工圖設計;
(四)參與有關契約的洽談及招投標監督工作;
(五)協助代建中心辦理有關報批手續,參與項目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六)協助代建中心向有關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
(七)按照代建契約約定或者依法應當由項目單位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代建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過程代建的,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施工圖設計;建設階段代建的,組織編制項目施工圖設計;
(二)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三)依法開展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四)按照工程進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撥款申請;
(五)組織項目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六)按照代建契約約定或者依法應當由代建中心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代建中心應當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基本建設技術標準及規程,控制和節約工程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按期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十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的,代建中心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經項目單位確認。
第十一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項目概算不得擅自調整。因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的,應當由代建中心會同項目單位提出,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同意:
(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政策調整;
(三)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需作重大技術調整;
(四)市政府同意調整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進行項目概算審批時,可以委託工程諮詢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代建中心應當與施工單位約定,以財政部門或者審計機關對項目的審核或者審計結果作為有關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可以在概算投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費用,用於開展代建工作相關支出以及彌補代建中心人員工資、公用經費不足。具體使用範圍參照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的有關規定執行。
代建管理費用分年度據實列支。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代建管理費用為批准工程概算總投資的1.5%;總投資超過1億元的,代建管理費用分段累進計算,1億元以下部分按1.5%計算,超出1億元部分按1.2%計算。代建管理費用的計算基數扣除征地費用。
項目實行建設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用按全過程代建管理費用的70%計算;項目單位前期工作發生的建設管理費用按原渠道安排。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除項目單位前期工作發生的必要費用可列支外,任何單位不得再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十八條 代建中心可以根據項目管理實際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費用在代建管理費用中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 代建管理費用不得擅自調整。因項目概算依法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由代建中心提出,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代建管理費用在項目單位與代建中心簽訂代建契約時撥付50%,項目竣工交付時撥付40%,工程保修期結束後撥付10%。
第二十一條 納入代建制管理的項目實行投資節餘獎勵制度,具體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代建中心應當執行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設立代建項目資金專戶,對代建項目單獨建賬核算,專款專用。
代建項目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代建中心應當依法開展項目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後,代建中心應當在六個月內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代建中心應當定期向市發展和改革、住房與城鄉建設、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項目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代建制特點,改進項目報批程式和審批工作流程,做好項目建設涉及的行政審批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代建中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項目管理職責,造成投資失控、嚴重超工期、存在安全隱患等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