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組織的成立、變更、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落實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維護軍人合法權益;負責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搞好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及推薦。
(六)組織全縣搞好查災、報災和救災工作,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救災捐贈;組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組織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和發放中央、省、州、縣下撥的保障金;監督管理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負責全縣社會救濟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組織、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主管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村(居)委會的行政區劃變更、鄉改鎮及撤縣建市的申報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一)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二)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申報工作;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三)主管全縣孤兒、棄嬰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實施國家機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協調組織民政行政複議及仲裁工作;負責局機關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提案建議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工作。
(二)救災救濟股
組織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並上報災情,慰問災民;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救災募捐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農村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和臨時救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農村互助互濟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的申報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申報、褒揚革命烈士;管理撫恤事業經費;負責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擁軍優屬和創建雙擁模範縣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管理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及推薦。
(四)基層政權建設股(兼負地名區劃職能)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設,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承辦縣際邊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負責全縣地名管理;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等事項;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主管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五)民間組織管理股(加掛永順縣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兼社會事務職能)
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加強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編制及檔案管理,搞好社團的接待諮詢工作;負責社團基金會的申報和監管。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 並組織實施;擬定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組織、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康復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六)老齡綜合股(加掛永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負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計畫財務審計股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編制和上報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