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供銷合作社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保護和扶持供銷社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研究制訂全縣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和發展計畫,指導全縣供銷社的發展與改革;參與研究制訂農村經濟發展規劃。
(三)按照縣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對有關農業生產資源和農副產品經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四)指導各級供銷社開拓農村市場,建立和完善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服務體系,強化為農服務功能;預測預報相關的市場信息。
(五)指導和監督供銷社系統的資產管理,依法維護供銷社的合法權益;研究制定直屬單位人、財、物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指導供銷社系統的科技開發和維護工作,推進科教興農、科教興社,積極參與農業開發項目和扶貧項目。
(七)指導供銷社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強化行業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對供銷社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供銷社有關政策的制定或提出建議,承擔供銷合作理論研究;負責組織綜合性會議,起草綜合性報告、材料和重要檔案;負責縣社重大事項和決定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處理縣社日常工作,協調縣社內部工作關係和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文秘、機要、檔案、信訪、政務信息、宣傳報導、經濟學會和史志等工作;負責縣社工作制度的研究和落實工作,負責縣社接待工作;負責縣社機關、縣社直單位的安全保衛、安全檢查工作和災害防治、抗災救災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縣社的編制、人事管理,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人員配備、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幹部考察工作;負責縣社及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制訂全系統教育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職業道德教育、政治思想工作和青年、婦女、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縣社機關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縣社和直屬單位的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縣社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三)財計股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稅務、信貸、統計的法規、制度,制定本系統財務管理辦法,指導系統會計和統計工作;統一管理、調配、監督社有資產、資金的使用,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協調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關係;負責全縣供銷社系統扭虧增盈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物價執行情況,負責三類農副產品價格補貼的審核工作;處理社員股金問題;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四)基層指導股
根據上級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供銷社的改革、發展戰略和全縣基層供銷社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理順各基層社的組織體制,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組織興辦農產品基地、專業合作社;指導本系統農副土特產品和工業品經營以及民貿、邊貿工作;指導本系統社辦工業工作,興辦龍頭企業,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建設;指導本系統對農民科技知識普及,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組織科技成果推廣、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工作。
(五)社有資產管理股(對外為物業管理中心)
制定縣社直屬單位資產重組和資產經營的總體規劃;指導縣社直屬單位的產權制度改革和推進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會同財計股對資產進行調劑、管理和監督;指導縣社直屬單位盤活資產和閒置資產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開展對外招商、合資、聯營等經營活動;負責社有資產的文書檔案管理。
(六)監督審計股(監事會辦公室、法律顧問室)
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了解並反映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縣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本社財產的保值增值,維護供銷社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縣供銷社直屬單位進行定期經濟效益審計,經理目標管理離任審計;負責全縣行業審計工作的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系統違反財經紀律和經濟違法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處理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的擬定,加強供銷社法制建設;管理經濟契約,為本系統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參與重大經濟活動決策;負責對本系統重大經濟糾紛代理訴訟、仲裁、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