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條件
(一)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者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設區的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設區的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批准。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設區的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批准。
二、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規劃並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戶並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沒有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三、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且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喪偶且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但子女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許可依據
《山西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
申報材料
1. 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2. 夫妻雙方近期2寸橫排免冠合影照;
3. 村(居、社區)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人戶分離的,需提供夫妻雙方現居住地和戶籍地的婚育情況證明;
4. 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5. 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
6. 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
7. 《生育服務證》。
辦事程式
2.女方所在鎮(街)計生辦初審;
3.市級計生局審批;
4.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