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縣衛生局

永昌縣衛生局是永昌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衛生工作的組成部門。近年來,永昌衛生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廣大衛生工作者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方針,精誠團結,緊密協作,立足實際,開拓進取,不斷最佳化衛生資源,改善衛生服務條件,強化基礎設施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完善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把加快衛生事業發展、提升衛生服務質量作為維護民眾切身利益,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重要內容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來抓,使全縣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日趨完善,衛生事業發展呈現出勃勃生機,有力的促進了我縣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簡介

永昌縣衛生局是永昌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衛生工作的組成部門。近年來,永昌衛生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廣大衛生工作者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方針,精誠團結,緊密協作,立足實際,開拓進取,不斷最佳化衛生資源,改善衛生服務條件,強化基礎設施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完善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把加快衛生事業發展、提升衛生服務質量作為維護民眾切身利益,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重要內容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來抓,使全縣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日趨完善,衛生事業發展呈現出勃勃生機,有力的促進了我縣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目前,全縣共有二級甲等醫院1個,二級甲等中醫院1個,婦幼保健站、衛生監督所、合管辦、疾控中心各1個,鄉鎮衛生院10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8個,村衛生室151個(覆蓋率超過100%),還有其它廠礦、企業及私營醫療機構212個。全縣共有衛生技術人員1125人,共開設床位638張,每千人擁有衛生技術人員4.15人,每千人擁有醫生2.67人,每千人擁有護師(士)1.92人,每千人擁有病床1.86張。建成了以縣級醫療衛生機構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樞紐,社區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社會其他衛生服務機構為補充的規模適宜、分工明確、方便民眾的三級醫療、疾病控制和保健體系和科學有效、迅速靈敏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公共衛生信息報告網路系統和衛生監督系統。重大疾病防控成效顯著,較好地完成了非典、人禽流感、手足口病等疫病及各類傳染病的防治和各種礦山、安全、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疫情處置與醫療救治工作,為全縣人民民眾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婦幼保健和愛國衛生水平進一步提高,成功創建了省級衛生縣城;執法監督嚴格有力,有效保障了民眾的身心安康;醫療機構管理科學,服務質量與民眾滿意度明顯提高;農村合作醫療惠民利民,參合率達99.15%;精神文明建設成績喜人,湧現出了許多先進單位和個人。

職責

(一)貫徹落實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提出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制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服務標準和衛生資源配置標準,並指導和組織實;

(三)研究制定全縣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四)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嚴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規劃,控制烈性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組織對各類傳染病、地方病和危害職工健康職業病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五)管理醫療機構,規範醫療市場,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制定醫務人員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

(六)依法監督管理全縣血液工作及臨床用血質量,組織協調全縣無償獻血;

(七)研究擬定全縣醫學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實施繼續醫學教育,指導和協調紅十字會,醫療衛生學術團體的工作;

(八)依法監督管理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化妝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負責與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許可和廣告審查;

(九)制定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實施人才梯隊、學科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認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十)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發展傳統醫藥事業,推進中醫藥的繼承和創新,促進中醫藥現代化;

(十一)貫徹國家愛國衛生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愛國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在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完成愛國衛生工作任務,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

(十二)負責對全縣醫療衛生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開展普法教育和醫德醫風教育,促進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三)負責衛生財務、會計、基建、裝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衛生統計、衛生信息網路建設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十四)加強衛生行政執法職能,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厲打擊和懲處各種危害人民健康、損害人民利益的不法行為;

(十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縣直醫療衛生單位領導班子建設,並對其業務建設、職工隊伍實施巨觀管理;

(十六)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事件、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發生、蔓延;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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