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4]8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電梯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規定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監、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工商、財政、公安、教育、經信、旅遊外事僑務、消防、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區、園區,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安監、發展和改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工商、財政、公安、教育、經信、旅遊外事僑務、消防、衛生計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六條 推行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鼓勵有條件的場所採用遠程監控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公共運輸領域電梯運營單位應引入視頻監控裝置對設備運行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客流尖峰時段,應在關鍵位置安排電梯管理作業人員進行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七條 縣、區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八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將報廢電梯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禁止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機電設備作為電梯使用。

第九條 設定電梯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 未經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或者改造的電梯及其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和節能指標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應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產品出廠說明書中應當明確標註電梯或者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

(三)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向所在地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就電梯報廢、更新、改造等方面提出技術指導性意見;

(六)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承擔相關責任,並向所在地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不設定技術障礙致使電梯發生周期性重複停梯,影響電梯正常運行。電梯發生周期性重複停梯的,製造單位接到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通報後,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購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製造的合格電梯;

(二)電梯的選型、配置及數量應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車站、機場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公共運輸型;

(三)醫院、機場、車站、學校、幼稚園、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以及十層以上的住宅電梯,公共電梯安裝使用必須有無障礙通行功能,應當採用雙迴路供電或者配備備用電源;

(四)委託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

(五)建設單位與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

(六)電梯在建設工程竣工之前已安裝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電梯使用管理,確保交付給業主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修理更換的電梯零部件、安全附屬檔案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裝施工方案,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管理者移交質量合格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並提供不少於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上述技術資料和檔案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電梯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電梯,銷售契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約定售後服務事項。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賬制度。電梯銷售單位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取得許可資質生產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報廢以及證件不全的;

(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產權所有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三)電梯屬於共有且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四)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五)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七)產權關係不清的,電梯的實際使用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第十七條 未明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電梯所有權人限期落實。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電梯未經註冊登記的建設項目,應當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公安消防部門在實施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時,應當對消防員電梯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並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完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變更時,應當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二)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持維護保養契約,在新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更換電梯內的電梯使用標誌。

(三)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電梯作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四)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確保電梯檢驗合格且取得使用標誌。

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超過檢驗有效期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六)將電梯的安全使用說明或者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和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置於電梯顯著位置。

(七)在電梯機房內配置專用空調,保證機房設備正常運行,保證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與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八)電梯發生故障或者遇突發性事件時,應當停止電梯運行並張貼停止電梯運行公告。乘客被困時應當及時組織救援。

(九)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並立即向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申請救援。

(十)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一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發現或被監督、檢驗單位及維護保養單位告知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暫停使用隱患電梯,並會同維護保養單位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及時做好隱患消除記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二十五台配備一名,不足二十五台的配備一名。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停使用,並報告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人員實施救援。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發生變更,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或者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使用註冊登記表。

(二)與電梯所有權人簽訂的電梯授權使用管理契約和安全使用承諾書。

(三)電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檔案以及合格證明。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五)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有關資料和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發生電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害方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有權對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者追償相關損失。

第二十四條 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電梯的住宅小區,其電梯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應當就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對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

(三)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將電梯使用管理的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四)電梯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時,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進行全面檢查並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將電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時整改、消除隱患,需要停止使用電梯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說明原因。

(五)電梯的運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所需的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六)電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費用,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相關使用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並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安全性能指標的。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一年內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三次以上且經確認存在安全問題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應當每兩年在定期檢驗時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第二十六條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停用備案手續。啟用已經停用的電梯,應當到原登記機構重新辦理使用手續;啟用已經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還應當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辦理啟用手續,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乘用電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或者轎門;

(三)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

(四)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或者運載超過額定載荷的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八條 使用乘客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應當及時與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聯繫,使用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造成電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維護保養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服務。

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契約,並於十日內公示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資質、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養期限、維護保養電梯位置和編號。

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導致在用電梯無人保養。

第三十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日常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畫。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以及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四)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儲備一定數量與維護保養對象相一致的常用配件,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附屬檔案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應當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事故報告後,縣級以上城區應在30分鐘內、其它地區應在60分鐘內抵達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15日至少進行一次預防性維護保養;每月不少於1次對安全裝置、鋼絲繩、制動器、接觸器和其他運轉部件的外觀和運轉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對安全裝置、限速器、緩衝器進行1次安全試驗;每年進行1次機械制動器的制動能力試驗。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十)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安全性能確認。

第三十一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三十二條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並向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畫,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維修電梯使用的零部件應當保證質量,確保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正常運行。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電梯故障等情況,並按照規定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的縣、區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檢驗檢測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

(三)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照規定申請檢驗,對於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進行核查。

(五)電梯檢驗機構接到檢驗申請後,應當從受理之日起10日內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完成檢驗工作,檢驗合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不超過30日的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

(六)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一)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受自然災害影響,造成損壞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檢驗機構接到安全技術評估申請後,應進行安全技術評估,並在3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提出電梯繼續使用、改造、修理或報廢意見。

第三十七條 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定允許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日常維護保養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答覆投訴人。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同處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四十一條 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向事故發生地縣、區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資質許可的建議。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分析解決區域性電梯安全運行問題,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維護保養單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組織開展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協調、指導各有關部門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 對涉及電梯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教育部門 負責中國小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經信部門 協調通信運營商做好電梯井道內無線通訊基礎設施,督促運營商保障電梯轎廂內手機信號的暢通,支持、指導網際網路技術在電梯監管領域的推廣使用。

公安部門 做好電梯困人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含電梯網際網路終端)、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 實施政府採購的電梯,採購商必須徵求電梯主管部門的意見,杜絕劣質電梯和“黑名單”電梯投入使用。並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負責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地建部分的驗收程式進行監督,對土建實體質量進行抽查。規劃設計專家審查會應邀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參加。對建設單位設計電梯的數量、型號等參數在規劃設計中進行審查確定。

房產部門 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公司做好小區電梯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房屋維修基金的規範管理,小區電梯維修由物業、業主、社區可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快速使用,房產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批完畢並作出使用決定。

工商部門 負責監督查處報廢電梯回收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吊銷被撤銷許可的生產單位營業執照和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消防部門 負責電梯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外事僑務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4號及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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