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遷移

永久性遷移

聯合國《多種語言人口學辭典》給人口遷移下了一個為人們普遍接受的定義,即“人口在兩個地區之間的地理流動或者空間流動,這種流動通常會涉及永久性居住地由遷出地到遷入地的變化。這種遷移被稱為永久性遷移,它不同於其他形式的、不涉及永久性居住地變化的人口移動。

農村剩餘勞動力鄉城水久性遷移不通暢現象

(1)家庭個體異質特徵對農村勞動力流動模式選擇表現H{了較強的影響。這些個體特徵包括勞動力受教育年限、主要勞動力平均年齡、家庭人口規模等。這些家庭特徵可以通過相關政策調節引導走向進一步有利於城市化。

(2)農村弱勢家庭城市化或季節性外Ⅲ就業行為實際上是與本地“旺族”農村家庭競爭本地就業資源時“被擠”的結果,其城市化能力較弱。本地非農化的農村家庭往往是本地優勢的“旺族”家庭,該類家庭生活穩定,收入高,家庭成員生活滿意度高.應該是城市化政策調節的方向。

(3)城市化政策的調節必須基於改變農村家庭勞動力就業行為後的福利變化規律。前述幾章發現的基本規律有:①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動過程表現f“來的兩種微觀行為(職業變更和地理遷移)均對農村家庭整體收入有正向的影響作用,但是這兩個方面組合形成的不同流動模式家庭表現出的生活福利水平是不同的甚至差距較大;②家庭附近的小城鎮往往是農戶勞動力非農化的首選地;③農村勞動力遷移起止地間的平均居民收入差距並不與農村遷移家庭收入成正比,農村剩餘勞動力往往會選擇流向心理成本低,有就業相對優勢的地區;④農村剩餘勞動力在職業變更和地理遷移過程中表現出了明顯的部門選擇能力弱勢。

(4)目前農村居民的流動方向和模式選擇都在是現有政策條件下,從自我利益保護角度出發的被動適應性行為,從基本規律來看,發展小城鎮有其理論與現實基礎。

這些規律的存在,表現出了幾個不利於農村人口城市化的特徵:①雖然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流動人口逐年增多,但是基本上以“季節性遷移”為主.永久性遷移家庭比例低;②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動的盲目性較強;③城市中集聚了較多的盲目流動人口,相應地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如治安、交通、環境等。

難題

從中國人口流動規模和戶籍制度的歷史變遷中,我們便可以發現,制度性的障礙限制了人口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且更為重要的是,這可能導致了中國“淺城市化”或“半城市化”的問題。羅伯茨等(Kenneth Roberts、王冉,2005)提到,目前中國人口遷移的主要類型是“勞動力遷移”,這種遷移大部分是暫時的,勞動力離開家鄉一段時間而在無需技能或低技能的崗位上工作掙取工資。儘管這一分析與現今的情況有了差異,中國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基本上不是臨時的,而是具有時期性的,即通常在勞動力年齡期外出打工,而非終身遷移或家庭遷移。但在第一代農民工的回遷事實中可以看到,我國人口和勞動力流動確實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非永久性流動和永久性遷移。在特定的城市行政體制及未來制度不確定的情況下,通常可以戶籍作為標準來確定是否為永久性遷移,移民一旦獲得城市戶籍,其永久性的移民身份便得以確認(邢春冰,2010)。

我們利用2000年到2010年江蘇和浙江各個地級市以及上海的流人人口增長率和戶籍人口增長率,希望能粗略估算現有戶籍制度下流動人口實際獲得城市居民身份的比例。在考察時期內,長三角地區的流人人口增長率很高,而戶籍人口的增長率非常低。例如,嘉興市在10年間流人人口增長超過300%,而戶籍人口僅增加4%不到。戶籍人口增長最快的地級市為南京,為17%,但與超過180%的流人人口增長率比較,差距巨大。實際上,戶籍人口增加中,除了城鎮戶籍人口自然增長外,遷移到城鎮並獲得城鎮戶籍的主要是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轉業人員、隨直系親屬隨遷的人口等,而農村勞動力受戶籍制度的限制,戶籍轉變的可能性極小。

對於限制農村勞動力在城市永久性遷移的制度性障礙,政府一直試圖加以變革和消除。從改革的歷程來看,我國對於流動人口的政策經歷了由限制到鬆動,從控制流動到規範流動,從鼓勵、引導到有序融人的過程。

1984年中央1號檔案《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帶口糧到集鎮落戶,標誌維持多年的限制流動政策開始出現鬆動。1995年國務院轉發《關於加強流動人口就業證和暫住證制度》,提出要從總量上控制,優先解決城市就業、工種限制等政策。各大城市陸續出台政策,通過數量、證件、管理、審批和工種限制等手段提高農民工流人的門檻。2003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取消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政策規定以及不合理收費、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2006年國務院頒發《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系統地提出關於農民工工資、勞動管理、技能培訓、就業服務與培訓、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權益保障機制、促進就地轉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而在2008年下半年由於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出現約2 000萬的農民工提前返鄉,國務院發出《關於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就促進就業和創業、技能培訓、工資發放、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保障土地承包權益等作出規定。從中可以看見,對於農村勞動力的政策正在逐步開放和完善。但是,對於農村遷移勞動力來說,要永久性遷移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困難。

原因

(1)政策原因使從農村流向城市的移民受到歧視。農村的移民或者被拒絕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務,或者只能在很高的成本上得到低質量的服務。他們沒有資格參與基本的職業培訓項目,而且大多數沒有參與當地的社會保險(失業、健康、意外)和社會保障計畫。移民的孩子們仍然得不到與其他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機會,移民自身也無法接受到有效的職業培訓。

(2)實現鄉城永久性遷移的成本對於農村家庭來說過高。成本高表現在幾個方面:遷移經濟成本高、城市社會融人心理成本高、城市中的社會資本缺乏等。政策歧視進一步增加了農村剩餘勞動力及其家庭成員實現城市永久性遷移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就業市場空間有限.城市融入困難,農村剩餘勞動力群體被迫形成了暫時性的或“候鳥式”的轉移方式。儘管移民完全融入城市的長期趨勢不可逆轉,但由此引出了重要的問題。

(3)由於農村家庭的社會保障缺失,更多的貨幣收入是農村家庭的心理和現實保障,由此形成了農村家庭眼前貨幣收入追求的主流特徵,陷入社會保障缺失一追求更多的眼前貨幣收入放棄人力資本提升機會一不能適應更好的就業崗位收入低一不能支付城市化成本社會保障缺失的惡性循環。眼前利益的追求與人力資本的提高相衝突,不利於農村勞動力順利城市化遷移。

(4)弱勢農戶正承擔著我們城市化進程的重任.也許正是因為這類群體的弱勢成為我國城市化進程效率不高的原因。在地理遷移區位選擇方面,對於人力資本存量較低、家庭勞動力少、未成年子女數較多的弱勢家庭勞動力來說,南農村向相對不發達的中小城市流動是實現脫貧的有效途徑,但是南於生活具有不穩定的特徵,生活滿意度低,幫助弱勢農戶大城市化可能造成低效率,且會帶來更多的城市融入問題。也許政策關注方向應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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