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戶分戶
立戶
1.家庭戶
(1)辦理條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非住宅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等)、違法建造的房屋、小產權房,不予登記常住戶口。(2)辦理手續:①戶主書面申請報告;②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③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3)辦理程式: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4)辦理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2.集體戶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集體戶
①辦理條件:一是單位擁有獨立產權的合法固定房屋;二是單位錄(聘)用人員數量不少於10人或者依據省政府現行政策規定錄(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戶必要;三是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除規定明確的出生申報情形外,單位集體戶僅限於本單位職工落戶。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②辦理手續:一是單位書面申請;二是單位擁有獨立產權合法固定房屋的產權證;三是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契約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四是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五是本單位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③辦理程式: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④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集體戶
①辦理條件:一是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二是具有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三是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②辦理手續:一是單位書面申請;二是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三是提供學生集中住宿的房屋產權證;四是學校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③辦理程式:由大中專院校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戶,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④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辦結。
學生集體戶僅限於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落戶。
(3)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①辦理條件:市轄區原則上不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鹽城市區、縣(市)範圍內一般只設立一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②辦理手續:一是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書面申請;二是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覆;三是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指定證明;四是指定協助管理人員居民身份證。
③辦理程式:由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④落戶對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一是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有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二是與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契約的單位引進的、已簽訂錄(聘)用契約的人才或者已簽訂就業協定書、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三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職稱。
⑤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辦結。
(4)社區集體戶
①辦理條件: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以鄉鎮、街道為單位設立一個社區集體戶,鄉鎮、街道為社區集體戶的管理主體,統一登記符合落戶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戶公民的戶口。
②辦理手續:一是鄉鎮、街道書面申請;二是鄉鎮、街道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指定證明;三是指定協助管理人員居民身份證。
③辦理程式:由鄉鎮、街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④落戶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社區集體戶落戶:一是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有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符合落戶規定的人員;二是因賣房、房屋拆遷、離異且現無合法固定住所,戶口無處掛靠的公民;三是其他符合落戶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戶的公民。
⑤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辦結。
分戶
1、辦理條件: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申請分戶。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2、辦理手續:(1)書面申請報告;(2)婚姻關係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4)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4、辦理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戶口申報
出生申報
1、辦理條件: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登記落戶,隨父隨母自願選擇。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不受嬰兒年齡、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限制。在辦理出生落戶過程中,公安機關應查驗《生育服務證》,發現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生育的,在辦理落戶手續後,應於每月定期將情況通報給當地計畫生育部門。
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後,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隨母在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並隨父或者隨母戶口遷出時一併遷出。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並辦理戶口遷移後,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徵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後,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後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後,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註銷戶口。
2、辦理手續:
(1)婚生子女出生登記:①父母書面申請報告;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④父母結婚證。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無《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中沒有明確母親或父親的,還須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書。
(3)現役軍人子女申報出生登記: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出生醫學證明;③父親或母親軍人身份證明,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④父母結婚證。
對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和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的,還需提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書面申請報告及親屬關係證明。
(4)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申報出生登記:①對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②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其父母書面申請報告、醫院出生記錄、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辦理。
(5)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申報出生登記: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提交的出生證明為外文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和翻譯人員簽名;③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④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④父母結婚證。
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註明已申報出生登記。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3、辦理程式:對未滿5周歲嬰兒出生登記申報,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對超過5周歲、無出生醫學證明子女出生登記申報,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對未滿5周歲嬰兒出生登記申報,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對其他需要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養申報
1、辦理條件: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公證書,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後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按規定辦理。
公民私自收養,但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助養)人為被撫養(助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
未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詳細記載撫養(助養)人和被撫養(助養)人個人相關信息,但不得為被撫養(助養)人辦理家庭戶口登記。
2、辦理手續:
(1)公民個人收養:①書面申請報告;②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
(2)社會福利機構收養: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③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
3、辦理程式:對公民個人和社會福利機構申報收養登記的,由收養人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恢復申報
1、軍人退伍、復員、轉業恢復戶口
(1)辦理條件:退伍軍人應向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申報恢復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檔案向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復員、轉業軍人應在住房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恢復戶口。
(2)辦理手續:
①非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憑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退伍證、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辦理。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需提供部隊有關檔案
②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憑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及戶口註銷證明、與父母關係證明、父母親戶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由何處遷來現戶口所在地證明、住房證明辦理。
③復員、轉業軍人恢復戶口;縣級以上軍轉辦、組織部開具的入戶介紹信、工作介紹信、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辦理。在住房所在地安置戶口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3)辦理程式:對非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恢復戶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調查核實後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調查核實後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對非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恢復戶口,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2、公民出國(出境)被註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
(1)辦理條件:公民出國(出境)被註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申報異地恢復戶口的,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準入條件。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③戶口註銷證明和原始戶籍登記資料;④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3)辦理程式: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後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3、刑釋人員恢復戶口
(1)辦理條件:刑滿釋放、假釋和因判刑已被註銷戶口,現監外執行,可向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自2003年8月7日起,對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不再辦理註銷戶口手續,但須在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中和人口信息系統的“變更更正”項目中註明,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後,再註明刑釋解教時間。
(2)辦理手續:①本人書面申請報告;②刑滿釋放或者假釋的,持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因判刑已被註銷戶口,現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准保外就醫的決定書;③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3)辦理程式: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4、補登戶口
(1)辦理條件:確係漏登、漏錄的戶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補登或補錄。
(2)辦理手續:①本人書面申請或派出所漏登、漏錄的情況說明;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或存根)、戶口遷移證(或存根)、人口普查底冊等能充分證明漏登理由的證明材料辦理。
(3)辦理程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其他申報
1、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註銷戶口,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申報恢復戶口。
2、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應當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的相關證明,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3、獲準定居大陸的台灣居民,應當在批准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手續。
4、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由本人持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其回國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5、獲準取得中國國籍的公民,應當由本人持批准入籍證明,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戶口註銷
死亡註銷
1、辦理條件及手續: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對公民死亡後3個月內戶口仍未註銷的,派出所經過信息獲取、調查核實、主動告知等程式後直接予以註銷。
(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公安、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屍體火化證明書、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3)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4)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註銷戶口。
2、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入伍註銷
1、辦理條件及手續: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未按規定註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註銷其戶口。
2、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對因入伍註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回其居民戶口簿內頁,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出國註銷
1.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註銷戶口
(1)辦理條件: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註銷戶口。通過因私渠道在香港就業、就學居住滿七年,並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註銷戶口。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註銷其戶口。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③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2、前往台灣定居註銷戶口
(1)辦理條件:前往台灣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准赴台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註銷戶口。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准赴台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③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3、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註銷戶口
(1)辦理條件: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應當申報註銷戶口。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確屬華僑身份但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註銷其戶口。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③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3)辦理程式:公安派出所受理後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後,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因出國(境)定居註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回其居民戶口簿內頁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遷移
市內遷移
1、鹽城市市區、縣(市)城區範圍內,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辦理條件:遷入地的住所為合法固定住所,非住宅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等)、違法建造的房屋、小產權房,不予登記常住戶口。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落在同一家庭戶的,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不得單獨遷移。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③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2、縣(市、區)範圍內,公民申請戶口跨行政區域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辦理條件:在鹽城市亭湖區、鹽都區、開發區購買、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且人均住房面積(建築面積)達10平方米,可申請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移;在縣以下地區(含縣級市市區、縣城鎮)購買、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申請遷入戶口不受住房面積的限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申請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移。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③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的書面契約,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契約、發票或所購房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證;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3、鹽城市市區、縣(市)城區範圍內(從社區居委會遷往農村村組的除外)公民申請戶口投靠親屬遷移
(1)辦理條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戶口投靠親屬遷移①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②投靠配偶;③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③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④被投靠人住房證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4、公民申請縣(市、區)範圍內跨行政區域投靠親屬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縣(市、區)範圍內跨行政區域投靠親屬戶口遷移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③投靠配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齡限制;屬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屬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齡的限制。屬上述投靠情形第二種的,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第一、第三種情形,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係證明;③合法固定住所證明;④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成年未婚子女(達到婚姻法定年齡)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對離異或喪偶後再婚,攜帶子女投靠現配偶的,還需提供註明子女撫養關係的離婚判決書、離婚協定書或原配偶死亡證明。
(3)辦理程式: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5、公民離婚,申請戶口縣(市、區)範圍內跨行政區域投靠父母遷回原籍
(1)辦理條件:對公民離婚,在現戶籍所在地無住房、無生活來源,離婚年限需達到三年以上,可申請戶口投靠父母遷回原籍的。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③現戶籍地村(居)出具的無住房、無生活來源的證明;④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⑤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⑥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6、在社區集體戶落戶
(1)辦理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社區集體戶落戶①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②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③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開單位的;④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與落戶條件情形相符合的證明;③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7、家庭戶口、集體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原則
(1)戶口登記在非直系親屬或者朋友處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2)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戶;
(3)登記集體戶口的公民,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戶口的,新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可以將戶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戶落戶;
(4)家庭戶口除本規定明確的情形外,不得遷至集體戶落戶。
市外遷入
1、公民因工作調動、被當地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錄用等原因申請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調動,公民被當地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錄用,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落戶。
(2)辦理手續:①本人書面申請報告;②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准證明;③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⑤住房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
(3)辦理程式: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公民,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縣(市、區)公安(分)局戶籍視窗直接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後,到遷出地派出所、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出、遷入手續。
(4)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2、公民被企業單位合法錄(聘)用申請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公民被企業單位合法錄(聘)用,且在鹽城市區連續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兩年以上、在縣(市)連續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一年以上的,可申請戶口在工作單位所在地落戶。
(2)辦理手續:①本人書面申請報告;②勞動錄(聘)用契約;③養老保險手冊;④調動(招工)人員情況登記表;⑤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⑥住房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
(3)辦理程式: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公民,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縣(市、區)公安(分)局戶籍視窗直接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後,到遷出地派出所、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出、遷入手續。
(4)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3、引進人才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具有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以及符合《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的意見》(鹽發1999[31號])規定引進的各類優秀人才和緊缺人才,其本人可在鹽城市區、縣城區落戶。對在鹽城市區、縣城區有居住條件的,可準予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其在鹽城市區、縣城區入戶。
(2)辦理手續:本人書面申請報告;②人事部門出具的《優秀人才引進通知書》、法定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證明;③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④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⑤住房證明。
(3)辦理程式: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4、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在鹽城市亭湖區、鹽都區、開發區購買、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且人均住房面積(建築面積)達10平方米,可申請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移;在縣以下地區(含縣級市市區、縣城鎮)購買、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申請遷入戶口不受住房面積的限制。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③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5、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遷移
(1)辦理條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申請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移。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的書面契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契約、發票或所購房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證;③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6、投引資遷移戶口
(1)辦理條件:在鹽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投資額達30萬元人民幣,且項目投產或已開業,在投資地有居住條件的,準予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其投資地入戶。外商(含港、澳、台商)在鹽城市投資達5萬美元,且項目投產或已開業的,可辦理其在投資地有實際居住條件的大陸家屬1戶3人在投資地城市入戶。引資達15萬美元或100萬元人民幣在鹽興辦實業,且項目投產或已開業,在引資地城市有居住條件的,可準予引資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資地城市入戶。對符合投引資落戶條件,在投資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合法固定住所處落戶;對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落戶。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③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③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⑤住房證明。
(3)辦理程式: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對申請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申請由外省市遷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7、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
(1)辦理條件:取得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隨軍家屬,可申請將戶口遷入現役軍人部隊所在地。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手續;③軍官證;④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⑤結婚證;⑤住房證明。
(3)辦理程式: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公民,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縣(市、區)公安(分)局戶籍視窗直接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後,到遷出地派出所、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出、遷入手續。
(4)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8、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落戶
(1)辦理條件: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當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按合法固定住所遷移戶口的情形,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處落戶。對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不得辦理。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出具的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證明;③居民身份證;④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⑤在現戶籍所在地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社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在戶籍地無工作單位、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證明;⑥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證明;⑦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與父母關係證明;⑧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時何因戶口遷往何處的證明和派出所簽署意見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複印件。
遷出市外
1、辦理條件:本市範圍內跨縣(市、區)的戶口遷移,實行網上遷移;對遷往市外、省(市)外的戶口,需取得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除外)。
2、辦理手續:①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學生遷移
1、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遷移戶口
(1)辦理條件: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願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跨年度的,遷出地公安機關不再辦理新生戶口遷出手續。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於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註銷戶口;不屬於現役軍人的按前規定辦理。
(2)辦理手續:①新生錄取通知書;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2、大中專院校的新生戶口遷入
(1)辦理條件:符合招生和落戶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的新生,戶口已遷出的,可在大中專院校集體戶落戶。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學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2)辦理手續:①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②新生錄取通知書;③戶口遷移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3、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戶口登記地遷出,但未在戶口遷移證有效日期內申報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
(1)辦理條件: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戶口登記地遷出,但未在戶口遷移證有效日期內申報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應當持戶口遷移證向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
(2)辦理手續:①本人書面申請報告;②戶口遷移證;③居民身份證和其父母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被批准轉學遷移戶口
(1)辦理條件及手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被批准轉學遷移戶口,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內其他地區的,憑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要求將戶口遷往省外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5、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遷移戶口
(1)辦理條件及手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學校批准檔案或者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6、普通中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遷移戶口
(1)辦理條件及手續:普通中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市級中專主管部門或者學校的批准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7、戶口在原籍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將戶口遷往現工作所在地
(1)辦理條件及手續:入學時未將戶口遷往學校所在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將戶口遷往現工作所在地,可以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2)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8、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依法被我市單位錄(聘)用落戶
(1)辦理條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依法被我市單位錄(聘)用,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除在合法固定住所及隨直系親屬落戶外,單位有集體戶的,應在本單位集體戶落戶;單位無集體戶口的,在政府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2)辦理手續:①畢業證書;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現工作單位一致)、就業介紹信或雙選協定書;③戶口遷移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9、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入學時已將戶口遷至學生集體戶,未被用人單位錄(聘)用,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
(1)辦理條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入學時已將戶口遷至學生集體戶,未被用人單位錄(聘)用,應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
(2)辦理手續:①畢業證書;②戶口遷移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戶口變更
(一)申請變更戶主
1、辦理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
(1)原戶主死亡的;
(2)原戶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戶主出國(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
(4)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5)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6)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2、辦理手續:(1)居民戶口簿;(2)新戶主居民身份證;(3)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二)申請變更姓名
1、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並共同到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①因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②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①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②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③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定的;
④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符合辦理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3、辦理程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報縣(市、區)局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申請變更出生日期
1、辦理條件: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已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4)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5)申報戶口登記時對出生日期已簽字確認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變更姓名未滿三年的。
2、辦理手續: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應提交以下材料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④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凡無法提交原始戶籍資料的,原則上不予辦理,特殊情況公安機關要認真調查核實。對依據原始戶籍資料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戶籍資料複印件上需註明出處、審核人、日期,並加蓋所屬派出所戶口專用章。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報戶口的原始材料。對確係戶口登記差錯且查找不到原始戶籍資料的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態度,需提交所屬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戶籍資料的證明、其母親在醫院住院分娩記錄、兒童預防接種登記表、獨生子女證、學籍登記表、畢業證書、最先記載出生日期的人事檔案資料、持有的老戶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複印件、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等證明材料,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必須相互印證,出生日期有塗改的原始戶籍資料、單一的證明材料和新近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作為變更出生日期的依據。
3.辦理程式: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申請變更民族登記
1、辦理條件: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年滿20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2、辦理手續:(1)書面申請報告;(2)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3)申請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4)申請變更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申請變更人戶口簿、醫學出生證明。
3.辦理程式: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申請變更性別登記
1、辦理條件:公民實施變性手術,可以申請變更性別登記。
2、辦理手續:(1)書面申請報告;(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未成年人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受理後,經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
1、辦理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
(1)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錯號的;
(2)變更性別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機關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屬錯號的,應當告知公民本人申請變更登記;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的,應當協調重號雙方當事人,確定一方申請變更登記;發現公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協調公民本人確認一個公民身份號碼,註銷其他公民身份號碼。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符合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條件的證明材料。
3.辦理程式: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
1、辦理條件: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婚姻狀況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婚姻狀況。
2、辦理手續:(1)書面申請報告;(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4)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駐外使館認證的翻譯件;(5)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6)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7)在台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8)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證件補發
1、戶口簿補發
(1)辦理條件: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戶主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申報證件遺失和補發。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派出所。
(2)辦理手續:①戶主書面申請報告;②戶主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2、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換髮、補發
(1)辦理條件: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日期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髮、補發。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按原證件內容予以換髮、補發,並註明開具日期。
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登記的遷移地址需要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簽發機關重新申領,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憑相關材料重新開具,並註明日期。
換髮、補發或者重新開具前,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或者與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繫核實持證人落戶情況,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未落戶證明。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式及時限:在原簽發單位戶籍視窗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