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部式》
中國唐代中央政府頒行的水利管理法規。現存《水部式》系在敦煌發現的殘卷,共29自然段,按內容可分為35條,約2600餘字。內容包括農田水利管理,碾的設定及其用水量的規定,航運船閘和橋樑渡口的管理和維修,漁業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內容。現存的法規中有關關中灌區的內容較多。例如規定鄭白渠等大型渠系的配水工程均應設定閘門;閘門尺寸要由官府核定;關鍵的配水工程訂有分水比例;乾渠上不許修堰壅水,支渠上只許臨時築堰;灌區內各級渠道控制的農田面積要事先統計清楚;灌溉用水實行輪灌,並按規定時間啟閉閘門等。對於灌區的機構和人員配備,《水部式》規定:渠道上設渠長;閘門上設斗門長;渠長和斗門長負責按計畫配水;大型灌區的工作由政府派員督導和隨時檢查;有關州縣選派男丁和工匠輪番看守關鍵配水設施。發生事故應及時修理,維修工程量大者,縣可向州申請支持。
《水部式》還規定,灌區管理的好壞將作為有關官吏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此外,對於農業用水與航運和水力碾用水之間的調節分配,也作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