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對水庫工程進行科學管理,正確運用,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工程和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逐步實現工程管理現代化,更好地促進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通則。
第1.0.2條 本通則適用於大、中型水庫工程,小型水庫工程,可參考本通則進行管理。
第1.0.3條 水庫工程竣工驗收前,管理籌備機構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根據本通則和水庫設計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制訂本水庫工程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現有大、中型水庫管理單位均應根據本通則,制訂或修訂水庫工程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水庫工程管理辦法,按管理體制,由主管部門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的運用情況,每隔一定時期,對管理辦法進行檢查修訂,審批程式同上。
第1.0.4條 水庫工程管理辦法,除按照本通則規定的內容,結合工程的情況制定外,尚應包括工程概要、設計指標、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分工職責和管理範圍等內容。
本通則中未作規定或只有簡單要求的有關管理業務,如水庫的水電站、船閘、筏道的管理,水庫機電設備的運行和維修,水庫水文和水源保護工作等,應參照各有關規定執行或另訂具體辦法。
第1.0.5條 水庫工程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管理單位即須嚴格執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第1.0.6條 水利工程是國家和人民的財富,是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建設和繁榮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物質基礎。水庫工程的安全,關係重大,各級領導要特別注意,除經常性的檢查、養護和修理外,必須每隔一定時期,對工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安全鑑定。
第1.0.7條 本通則由水利部批准頒發,修改時同。
第二章 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第2.0.1條 水庫管理單位的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開展綜合經營,不斷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
二、掌握並熟悉本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運用等資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區生產與水庫運用有關的情況。
三、進行檢查觀測、養護修理,隨時掌握工程動態,消除工程缺陷。
四、做好水文(特別是洪水)預報、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氣象情報,做好工程的調度運用和工程防汛工作。
五、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資源,開展綜合經營。
六、做好水質監測。
七、收水費、電費等。
八、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
九、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制訂庫區的綠化、水土保持和發展生產的規劃。
十、加強職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術培訓,關心職工生活。
十一、經常向民眾進行愛護工程、保護水源和防汛保全的宣傳教育,結合民眾利益發動民眾共同管好水庫工程。
十二、做好工程保衛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各項檔案,編寫大事記。
十四,通過管理運用,積累資料,分析整編,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
十五、制訂、修訂本工程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並貫徹執行。
十六、其他應進行的工作。
第2.0.2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各類人員的職責,並建立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計畫管理制度。
二、技術管理制度。
三、經營管理制度。
四、水質監測制度。
五、財務器材管理制度。
六、安全保衛制度。
七、請示報告和工作總結制度。
八、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九、考核、評比和獎懲制度。
第 2.0.3 條 水庫工程應明確劃定管理範圍。在工程施工時,由管理籌備機構根據工程安全需要,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通過地方政府批准,明確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設立標誌。凡尚未劃定管理範圍的,管理單位應予以補辦手續。
第2.0.4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認真組織全體職工了解工程結構、特徵,熟悉管理業務和本工程的管理辦法。所有管理人員都要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業務。對管理人員,特別是技術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變動。
第2.0.5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經常與設計、施工、設備製造、安裝和科研部門保持聯繫,必要時可建立協作關係。根據管理運用情況,及時總結本工程在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教訓,積極補救缺陷,改進管理工作,同時為水利事業提供資料,積累經驗。
第2.0.6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水監測制度,掌握水質污染動態,調查污染來源,了解水質污染所造成的危害,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情況和防治要求的報告。
第三章 檢查觀測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3.1.1條 水庫工程檢查觀測的任務是:
一、監視工程的狀態變化和工作情況,掌握工程變化規律,為正確管理運用提供科學依據。
二、及時發現不正常跡象,分析原因,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保證工程安全運用。
三、通過原體觀測,對建築物原設計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指標進行驗證。
四、根據水質變化動態,做出水質惡化預報。
第3.1.2條 水庫工程檢查工作,可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安全鑑定。
一、經常檢查: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建築物各部位、閘門及啟閉機械、動力設備、通訊設施、水流形態和庫區岸坡等進行經常的檢查觀測,由專職人員負責進行。
二、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後,用水期前後,冰凍較嚴重地區在冰凍期,應對水庫工程及各項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由管理單位負責人組織領導,對水庫工程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定期檢查應結合觀測工作及有關分析資料進行。
三、特別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風、強烈地震、工程非常運用及發生重大事故等情況時,管理單位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會同檢查。
四、安全鑑定:水庫建成後,在運用頭三至五年內,必須對工程進行一次全面鑑定;以後每隔六至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鑑定按管理體制,由主管部門組織,管理、施工、設計、科研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參加。
第3.1.3條 水庫建成後,首次蓄水是對工程的一次考驗,必須持續和全面地對建築物進行監測。首次蓄水的監測,由主管部門組織,管理、施工、設計、科研等單位共同參加。對首次蓄水過程中建築物的工作狀態作出詳細分析,並將實測與理論數據進行對比,對工程作出全面分析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3.1.4條 水庫工程觀測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庫工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測次和時間進行全面、系統和連續的觀測。各種相互聯繫的觀測項目,應配合進行。
二、掌握特徵測值和有代表性的測值,研究工程運用情況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環節的變化情況。
三、保證觀測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對觀測成果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繪製圖表,並做好觀測資料的整編工作。如發現觀測對象的變化不符合一般變化規律或有突變現象時,應進行複測,並根據複測結果,分析原因,進行檢查,研究處理。
第3.1.5條 所有檢查都要認真進行,詳細記載。發現問題,應暫時保持現場,迅速研究處理。如情況嚴重,應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安全鑑定,均應作出書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大型水庫安全鑑定書面報告應同時報水利部。
第二節 檢 查
第3.2.6條 當水庫工程在不同運用情況或遭受外界因素嚴重影響時,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風浪、暴雨,排泄較大流量、水位驟漲驟落、冰凌,溫度驟變、地震及近處大爆破等情況發生時,對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要特別注意進行檢查和觀察,如發現嚴重問題,威脅工程安全,應晝夜監視。
第3.2.7條 對土工建築物的檢查和觀察中,應注意壩身有無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現象,有無害蟲及害獸活動;迎水坡有無風浪沖刷;背水坡有無散浸及集中滲漏;壩頭岸坡有無繞滲;壩址有無流土管涌跡象;減壓工程和排水導滲設施有無堵塞、破壞、失效以及鋪蓋的防滲性是否良好等。
第3.2.8條 對混凝土建築物和圬工建築物的檢查和觀察中,應針對不同的工程部位和容易發生的問題,注意有無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及脫鹼等現象;伸縮縫止水有無損壞、填充物有無流失;壩墩及基座岩體是否穩固;廊道是否漏水;灌漿帷幕有無損壞跡象,反濾排水設備的滲水有無驟增驟減,及渾濁現象;塔架有無傾斜;壩頭岸坡及壩趾有無集中滲漏等。
對圬工壩,還應檢查塊石有無鬆動,塌坍及局部變形等;粘土防滲結構有無裂縫及穿孔的可疑跡象;瀝青混凝土護坡有無裂縫、隆起,水泡及蠕變等現象。
第3.2.9條 對金屬結構的檢查和觀察,應結合構件部位受外界因素影響條件,注意結構有無變形、裂紋、鏽蝕、氣蝕、油漆剝落、磨損、振動以及焊縫開裂、鉚釘或螺栓鬆動等現象。
第3.2.10條 對閘門和啟閉機的檢查和觀察,除按金屬結構的檢查和觀察內容外,主要應注意閘門框架及面板有無變形,閘門有無歪扭,門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無老化及漏水現象導輪是否鏽蝕;啟閉機運轉是否靈活,有無不正常音響和振動,絲槓是否彎曲、磨損、鏽蝕;鋼絲繩有無鏽蝕斷絲,吊點結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機械轉動部分潤滑油是否充足以及機電安全保護設施是否完好等。
第3.2.11條 水流形態的觀察,主要應注意進口段水流是否平順,閘後堰後水流形態是否正常,躍後水流是否平穩;有無不正常流態和沖刷淤積現象。攔污柵、攔魚設施、漂浮物有否壅水或堵塞現象等。
第3.2.12條 檢查水庫附屬工程、動力、照明、交通、通訊、安全防護,避雷設施和觀測設備等是否完好。
第三節 觀 測
第3.3.13條 大型水庫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庫必須觀測的項目有:
一、土壩和土石混合壩
沉陷、位移、浸潤線、滲流量。
壩基有承壓水的還應觀測壩基及壩址附近的滲水壓力。有繞壩滲流的,應觀測繞滲。
二、混凝土壩和圬工壩
沉陷、位移、伸縮縫、揚壓力(輕型壩免測)、滲流量和混凝土溫度。
三、泄水和輸水建築物
沉陷、位移、揚壓力、水流形態,上,下遊河床變形。
第3.3.14條 大型水庫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庫結合具體情況,必要時增測以下有關項目:
一、土壩和土石混合壩
固結、裂縫、繞滲、導滲減壓、滲水透明度、滲水化學分析,孔隙水壓力(水中填土及水墜壩為必須觀測項目)、地震、水溫、波浪,冰凌。
二、混凝土壩和圬工壩
裂縫、繞滲,混凝土應力、鋼筋應力、滲水化學分析、振動、地震、水溫。
三、溢洪道泄水建築物
裂縫、伸縮縫、繞滲、土應力、振動、脈動壓力、氣蝕、堰面壓力、冰凌。
四、輸水建築物
裂縫、伸縮縫、外水壓力、鋼筋應力、水流形態、振動、負壓、進氣量、氣蝕、上下遊河床變形。
五、庫區淤積、異重流、水質污染及庫岸滑坍等
第3.3.15條 水庫工程地質、結構、施工情況及自然地理條件不同,觀測項目可結合具體情況酌予調整,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3.3.16條 建築物的觀測時間應根據水庫運用情況而定,要求觀測到運用過程各測點形態變化和工作情況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工階段和運用初期,庫水位較高,泄流量較大和尚未掌握建築物變化規律的情況下,觀測間隔時間應較短;管理運用時期較久,處於長期運用的庫水位及泄流量的情況下,建築物變化情況已經基本穩定並掌握建築物的變化規律後,觀測間隔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在特殊情況下,如地震或發現不正常現象等,應增加測次測點,必要時並增加觀測項目。對分析觀測資料有相互關聯的觀測項目,必須同對進行觀測。
凡調整測次、測點、觀測項目均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3.3.17條 不同建築物和不同觀測項目,必須遵守有關的精度要求,所有觀測誤差都不允許大於觀測時該測點的絕對變數或有關規定。
第3.3.18條 當水庫工程擴建加固或改建時,應利用原有觀測設備繼續進行觀測。增添新的觀測設備後,新、舊觀測設備應同時觀測一個時期,求得新、舊設備觀測成果的相互關係,以保證觀測資料的連續性。
第四章 養護修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4.1.1條 水庫管理單位對土,石,混凝土建築物,金屬、木結構,閘門啟閉設備,機電動力設備、通訊、照明、集控裝置及其它附屬設備等,必須進行經常性的養護工作,並定期檢修,以保持工程完整、設備完好。
第4.1.2條 養護修理應本著“經常養護,隨時維修,養重於修,修重於搶”的原則進行。一般可分為經常性的養護維修、歲修、大修和搶修。
一、經常性的養護維修是根據經常檢查發現的問題而進行日常的保養維護和局部修補,保持工程完整。
二、根據汛後全面檢查所發現的工程問題,編制歲修計畫,報批後進行歲修。
三、當工程發生較大損壞,修復工作量大,技術性較複雜時,水庫管理單位亦可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邀請設計、科研及施工等單位共同研究制訂專門的修復計畫,報批後進行大修。
四、當工程發生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搶險),並同時上報主管部門採取進一步的處理措施。
第4.1.3條 無論是經常性的養護維修,還是歲修、大修或搶修,均以恢復或局部改善原有結構為原則;如需擴建、改建時,應列入基本建設計畫,按基建程式報批後進行。
第二節 養護修理
第4.2.4條 土壩(包括堆石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在壩面上不得種植樹木、農作物,放牧,鏟草皮以及搬動護坡和導滲設施的沙石材料等。
二、在壩頂、壩坡、戧台上不得大量堆放物料,壩面不得作為航運過壩轉運碼頭,不得利用壩頂、壩坡、壩腳作輸水渠道。
三、在壩上或壩的上、下游影響工程安全的範圍內,不得任意挖坑、建魚池、打井或進行其它對工程有害的活動。
四、維護壩頂、壩坡、防浪牆的完整;保護各種觀測設施的完好;排水溝要經常清淤,保持暢通;防止雨水對壩面的浸蝕和沖刷;維護壩體濾水設施和壩後減壓設施的正常運用。
五、處理壩坡滲漏、壩端接觸滲漏、繞壩滲流以及透水壩基的不正常滲漏,常用的處理辦法是上游堵截滲漏、灌漿堵漏以及下游用濾料導滲等方法。對岩石壩基漏水的還可採用帷幕灌漿方法處理。
六、處理壩體裂縫,應根據不同情況,分析裂縫原因,分別採取不同措施。對表面乾縮裂縫和冰凍裂縫,一般可做封閉處理;其他裂縫多甩開挖回填夯實和灌漿等措施處理,但對滑坡裂縫不宜採用灌漿辦法。
七、對壩體的滑坡處理,應根據其產生的原因、部位、大小、壩型、嚴重程度及水庫內水位高低等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採取適當措施。
對均質土壩或粘土心牆壩的滑坡,一般可採用透水性較大的砂石料壓住壩腳或採取其他措施,使滑坡體穩定,將裂縫處理好後,再填築夯實,並適當放緩邊坡或在坡腳加築戧台。
對已蓄水的粘土斜牆壩的滑坡,可向水中大量拋土,增加壩坡穩定和防滲能力;待庫水位降低後,再將鬆散的滑坡體清除,重新回填夯實。
在壩的下游坡腳,要做好排水反濾、導滲設施,以排除壩體內多餘水分。
八、堆石壩的堆石體發生局部下陷時,應及時填補。
第4.2.5條 混凝土壩和圬工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保持壩面完整,局部如果有缺陷、鬆動及磨損,須及時修補。圬工壩體內有填充料(沙、石)的,如有下陷,應及時填充密實。
二、壩體出現裂縫、滲漏或異常位移時,應查明原因,分析研究其性質及危害程度,採取外部填補加固、灌漿、錨固等一種或多種措施處理。
三、壩基透水性增大或揚壓力增高,影響安全時,要及時採取截滲、延長滲徑或加強排水等措施。
第4.2.6條 輸水洞(包括涵管)及溢洪道(包括泄洪閘)的養護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輸水洞出現分縫滲漏、內外力所引起的各種裂縫時,常用洞內修補、補強、襯砌、套管及灌漿等措施進行處理。
二、溢洪道進口、陡坡、消力池以及挑流設施應保持整潔,如有石塊和竹木等雜物,必須清除;溢流期間必須注意打撈上游的漂浮物,嚴禁木排及船隻等靠近溢洪道進口。
三、溢洪道或其他泄水建築物,如果有陡坡開裂、側牆砌石和消能設施損壞時,有條件的應立即停止過水進行搶修,且應使用速凝、快硬粘結材料。
四、輸水洞在縱斷面突變處、高流速區以及壓力管道閘(閥)門因振動出現氣蝕破壞時,必須及時用抗氣蝕性能較好的材料進行填補加固,如環氧樹脂沙漿、鋼渣混凝土或金屬板等。並儘可能改善和消除產生氣蝕原因。
五、溢洪道挑流消能如引起兩岸崩塌或沖刷坑惡化危及挑流鼻坎安全時,要及時予以保護。條件允許時可調整泄量減輕沖刷。
六、溢洪道,輸水洞的閘(閥)門,必須及時作防鏽、防老化的養護,遇有因撞擊、振動、結構變形等造成損壞時,應及時修補加固;閘門支鉸、門輪和啟閉設備,必須定期清洗、加油、換油,進行養護;部件及閘門止水損壞要及時更換。啟閉機的電器部分尤須注意做好防潮和防雷等安全措施。
第4.2.7條 嚴寒地區,要防止冰凍壓力對水工建築物的破壞。對大壩護坡、輸水洞、進水塔、溢洪道閘門及其附屬的水工結構均應採取破冰措施。常用的有吹氣防凍、機械破冰和人工打冰等方法,有條件的也可用變動水位破壞冰蓋的辦法。選用的方法,要因地制宜,簡易可行。
第4.2.8條 水庫蓄水後,要注意庫岸有無危及水庫安全的大體積滑坡體,如發現這種跡象時,應進行監測和處理,必要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研究處理。
溢洪道兩側,輸水洞進口有鬆動土石方或陡坡有坍塌或滑動危險對,應進行清除、削坡、設擋牆或錨固阻滑等措施。
第五章 調度運用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5.1.1條 水庫調度運用的目的是:確保工程安全,選用最優調度運用方案,合理安排除害興利關係,綜合利用水利資源,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5.1.2條 水庫調度運用的原則是:在保證水庫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據規劃設計的開發目標和興利主次關係,結合庫區遷安和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的實際情況,本著局部服從整體、興利服從防洪的原則調度。在具體運用中,整體要照顧局部、防洪要兼顧興利,統一領導,全面安排,把災害降低到最小範圍,將效益擴大到最大限度。
第5.l.8條 水庫調度運用的依據是:根據批准的調度運用計畫和運用指標,結合水庫工程現狀和管理運用的經驗,參照近期水文氣象預報情況,進行具體的最優調度運用。
第5.1.4條 提高水庫調度運用的計畫性和預見性,建立健全水文氣象情報網,搞好可靠的通訊設施,做好氣象情報和水文預報工作,根據水庫泄洪設施的預泄能力,可適時重迭使用一部分防洪和興利庫容。但對預報成果的使用要留有餘地。沒有預報條件、洪水傳播時間短和泄洪能力小的水庫,不允許這樣運行。
第5.1.5條 根據上述原則,編制水庫的年度運用計畫或防洪調度運用計畫和興利調度運用計畫。如發現調度運用實踐積累的資料與原設計所採用的數據有矛盾並影響調度運用指標和原設計標準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分析論證後予以改正,推薦新的最優調度運用方案,報上級批准後替代原設計有關資料和指標。
第5.1.6條 大型水庫均應按通則要求編制調度運用計畫,繪製調度圖表;中型水庫也要編制年度運用計畫或運用指標。
第5.1.7條 為了做好水庫的調度運用,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向有關部門調查、收集、整理以下基本資料:
一、自然地理和社會經濟方面:水庫控制面積內的地形、地質、植被覆蓋、土壤分布、水系情況、污染源分布;水庫下游防洪、興利和垮壩後影響的有關城鎮、耕地、人口,工礦企業和交通幹線等情況。
二、水文氣象方面:水庫控制面積內的降水、蒸發、氣溫、風向、風力和冰凍情況等,壩址上下游水文站風布設,各站雨量度、水位、流量、流速、水質、含沙量和徑流等特徵資料,洪水傳播時間及流量過程線,人類活動對徑流影響等。各種頻率水文分析計算成果,歷年水文預報方案和編制說明以及經驗總結和通訊設施。
三、工程方面:水庫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驗收鑑定檔案,水庫庫容、面積、溢流、泄流特性曲線,庫區遷移、土地徵用、淤積變化、淹沒、浸沒、庫岩坍塌和回水影響資料,歷年檢查觀測、養護修理、調度運用的經驗總結,水庫上,下游有關工程的主要技術指標和工程質量等。
四、經濟效益方面:水庫上下游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情況,庫區土地利用和生產建設現狀,下遊河道堤防培修、河道整治和阻水情況以及防洪標準、安全泄量、保護範圍和對水庫供水,錯峰要求,歷年水源污染危害以及上級批准的有關檔案、協定等。
第二節 防洪運用
第5.2.8條 水庫防洪調度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騰出防洪庫容,攔蓄洪水,削減洪峰,減免洪水災害,並為非汛期工農業和城市生活儲備水源。在汛期,所有水庫都必須從最壞處著想,對各類洪水有所安排,並儘可能為下游防洪和排澇提供有利條件。
第5.2.9條 為了充分發揮水庫的調洪作用,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現狀和調度運用經驗,研究確定以下控制指標:
一、允許最高水位。應根據水工建築物原設計的各項安全要求,近期的檢查觀測和安全鑑定成果,參照在運用中曾到達的最高水位和歷時等確定。除有充分論證外,不應高於原設計的洪水位。當遇到超過防洪運用標準的洪水時,庫內最高水位不能高於校核洪水位。對於校核洪水位,還應根據當時工程情況進行安全校核。
二、防洪運用標準。應根據原設計的防洪標準,結合工程運用經驗和工程實際情況,以及上下游對防洪的要求,並參考水文氣象預報確定。
三、泄流方式。按照防洪運用標準,根據工程泄流設施的泄洪能力,結合氣象和水文預報的預見期和精度,以及水庫下游防洪、排澇要求確定;對下游有錯峰任務的水庫,必須留有因錯峰關閘減少下泄量的相應庫容。在可能情況下,要照顧下遊錯峰、排澇要求。
四、防洪限制水位:應符合防洪運用標準和允許最高水位的要求。根據洪水季節變化規律,將汛期劃分為幾個時段,按各時段防禦的同頻率洪水,進行調洪演算,確定各時段的防洪限制水位。時段的劃分,可採用汛期前半段、後半段或採用汛初、汛中和汛末的分段方法。在汛期各階段到來之前,應嚴格按照計畫,將庫水位降至批准的防洪限制水位。
第5.2.10條 編制水庫調度運用計畫,應在原設計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認真研究制訂。調度運用方案應經比較分析後選定,並繪製不同頻率洪水調度運用圖表,作為防洪調度運用的依據。對於超標準的洪水也應作出調度運用的措施和對策。
第5.2.11條 多泥沙河流的水庫,要根據來水來沙特性和泥沙運移規律,研究利用異重流排沙,通過調度運用,減少庫區淤積或調整庫區淤積部位,延長水庫壽命。同時還應研究制訂減少河道泥沙淤積和調整泥沙淤積部位的措施。
第5.2.12條 梯級水庫和水庫群,應統一調度,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水庫編制聯合調度運用計畫。要分析各水庫、水庫區間的不同頻率洪水的組合,水庫群聯合防洪調度的關係和相機錯峰的可能性等,也要考慮避免連鎖反應的措施。
第5.2.13條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危及大壩安全,同時通訊中斷無法與上級取得聯繫時,水庫管理單位要通過一切途徑,迅速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組織民眾安全轉移,同時採取已批准的非常措施,確保大壩安全。事後應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節 興利運用
第5.3.14條 水庫興利調度的主要任務是:利用水庫調蓄能力,按批准的計畫抓緊時機進行蓄水。根據水庫實際蓄水量、預報來水量和各部門不同時期的用水量,通過綜合平衡制訂供水計畫。加強用水管理,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5.3.15條 充分發揮水庫興利效益,研究確定興利運用汛末蓄水位和興利下限水位等指標。
一、汛末蓄水位:應根據設計正常蓄水位,結合建築物安全情況和興利用水要求,以及庫區淹沒、土地利用和預報來水等情況,經過效益論證和經濟比較後選定。
二、興利下限水位:根據泄水設備的高程、水電站最低工作水頭、庫內漁業生產、衛生和其他興利要求研究選定。
第5.3.16條 根據徑流調節計算成果,編制興利供水計畫,繪製興利供水調配曲線,作為興利調度運用的依據。枯水期興利調度運用水位,一般應不低於興利下限水位,汛期興利調度運用水位,不得高於防洪限制水位。
第5.3.17條 興和供水按以下原則:
一、豐水年和豐水期的興利運用,主要是及時加大用水,減免棄水,擴大水資源的效益。
二、枯水年和枯水期的興利運用,應以最大綜合效益的原則進行調度,主要是保證重點,兼顧全面。
第5.3.18條 多年調節水庫,為預防可能發生連續枯水情況,水庫應留有一部分儲備水量。當遇特枯年份,有可能被迫在水庫興利下限水位以下運用時,要考慮必須保證重點用水單位的最低需要,水電站引水建築物及機械設備的安全,以及庫區漁業生產和衛生最低要求。
第四節 閘門啟閉
第5.4.19條 閘門啟閉,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調度運用計畫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部門或個人有關啟閉閘門的指令。
第5.4.20條 閘門啟閉,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下達通知,由專職人員按操作規程進行啟閉。
第5.4.21條 閘門啟閉設備,要有兩種啟閉措施,必須做到電動和手搖兩用;有自動裝置的,必須做到巡檢和手選。為保證及時啟閉,要有備用電源。
第5.4.22條 閘門啟閉前,要對啟閉機械、閘門位置、儀表、電源、動力、上下游水位、流量及流態以及有無船隻、漂浮物或其他影響行水的障礙物等情況詳加檢查。
第5.4.23條 閘門啟閉後,要對閘門啟閉依據、時間、次序、開度、流態、上下游水位變化以及建築物和啟閉設備有無不正常情況等,。詳加記載並妥為保存。
第五節 工作制度
第5.5.24條 水庫管理單位,每年汛前根據設計和工程現狀,經過調查了解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編制年度調度運用計畫,也可分別編制防洪調度運用計畫和興利調度運用計畫。年度調度運用計畫中的興利部分,每年汛後可根據實際蓄水和汛後可能來水情況進行修訂。調度運用計畫的制訂和修改,都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5.5.25條 由於工程發生異常或閘門啟閉設備發生故障而需要改變運用方式和調整運用計畫,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
第5.5.26條 水庫管理單位,都要建立常年調度值班制度,汛期應晝夜值班,夜班人員負責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時向領導報告情況,做好調度和交接班記錄,並負責與有關方面聯繫。
第5.5.27條 水庫開始蓄水、泄水、排沙或改變泄流方式時,應事先通知上下游有關單位,以便及早採取措施。
第5.5.28條 每年應對水庫調度運用工作進行總結。總結時應著重來水、蓄水、泄水和供水情況,預報方法,調度運用計畫執行情況、防洪和興利效益以及有關經驗教訓等,並提出今後改進意見。總結要上報主管部門。
第5.5.29條 在各級政府領導下,水庫管理單位每年汛前應建立防汛指揮機構,組織防汛搶險隊伍,準備防汛物料和設備。要建立可靠的報警系統,落實報汛和通訊、交通、照明等各項措施。
第六章 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
第6.0.1條 水庫管理單位要結合工程實際,因地制宜地積極開展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充分發揮現有工程和設備的潛力,並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水庫工程管理現代化。
有條件的可逐步建立起以測報、調度、報警等為內容的工程集控和自動化系統。
第6.0.2條 對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要做好長遠規劃。在實施上要結合生產和管理需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重大科研和革新項目,要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在進行中要有階段報告,項目完成後要全面總結上報。
第6.O.3條 水庫管理現代化要著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改進暴雨、徑流測報技術,提高暴雨、徑流測報速度和預報精度、選用最優調度運用方案。
二、要從準確及時掌握工程狀態出發,改進檢查觀測技術,改革觀測手段及測讀數據記錄與處理方式。改進資料整理分析的方法與手段等。
三、從保證工程結構完整安全,閘門及啟閉機設備正常運轉,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管理費用出發,革新養護維修技術與裝備。
四、從保證電訊暢通、調度靈活出發,改進通訊線路及通訊網路,提高通訊質量。
第七章 經營管理
第7.0.1條 水庫管理單位,在確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土資源,因地制宜地開展養魚、綠化、農牧副業、修造加工和開展旅遊業等,發展生產,增加收入,為國家創造財富,改善職工生活福利。
第7.0.2條 水庫管理單位,在經營管理中應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果,積累經驗,逐步完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
第7.0.3條 水庫管理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用水、用電單位收費。用水、用電單位必須向水利管理單位交付水費、電費。
對違章引水、用水、超計畫用水、嚴重浪費水量以及不照章交費的單位,水利管理單位有許可權量供水,累進加價收費,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章 安全保衛
第8.O.1條 根據水庫工程的規模及其重要程度,應設民兵、經濟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特別重要的工程要有部隊守衛。
第8.O.2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本工程特點,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認真貫徹執行;對全體職工要經常進行安全保衛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有關安全知識;對建築物附近和庫區民眾要宣傳國家有關保護水庫安全和水資源等規定,同一切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作鬥爭。
第8.0.3條 關係到人身安全的工程部位,應設定安全防護裝置,對照明、防火、避雷、絕緣設備等,要定期檢查,經常維護,保持其防護性能。
第8.O.4條 在進行工程檢查觀測、養護修理和使用機械、動力、電氣等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應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一、在進水塔、輸水洞、廊道和豎井等部位進行維修工作,要認真檢查通風、排氣、照明和起吊等安全設備是否齊備良好。凡水庫輸水洞斷面較小,又久未放水,進洞工作前,要求先放水沖洗。無放水條件的,則需做好通風工作,然後進洞操作。
二、凡進行水下作業的,必須檢查潛水和通訊等設備是否良好。泄流時不得在泄流建築物進水口附近工作。當放水設備的閘門嚴重漏水,派潛水人員檢修時要有特別安全防護措施。
三、水庫管理單位的船隻,必須由專人駕駛,要備有救生設備;除特殊情況外,大風、大霧時不準航行;嚴禁超載,嚴禁在泄水建築物附近行駛。
四、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險品,應設專門倉庫保管,倉庫要遠離重要建築物、設備和生活區。
五、在建築物附近,嚴禁爆破和一切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嚴禁在庫區內炸魚、毒魚和濫用電力捕魚。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9.O.1條 水庫管理單位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通過考核,對完成任務好,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按其貢獻大小給予表揚或獎勵。獎勵可以分為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9.O.2條 凡是污染水源和損害水利工程設施,擅自違章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使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工作不負責任、虛報情況,偽造資料,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水庫管理單位和職工,對一切損害工程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並應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