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法規、發展戰略、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水能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能資源調查成果的管理。
三、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編制及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能資源權屬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農村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四、承擔中央補助的農村水能資源開發項目審核工作,參與指導水電項目合規性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
五、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
六、指導農村水電體制改革,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水電電網建設與改造有關工作。
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編制水電農村電氣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及後評價工作。
八、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小水電代燃料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指導農村水電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培訓,承擔全國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及水利系統綜合利用樞紐電站統計工作。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