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機電新產品鑑定驗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四、編制鑑定驗收報告。

水利部機電新產品鑑定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1996年7月24日水利部水機[1996]317號通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推動企業新產品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規範企業機電新產品鑑定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技術監督委員會委託機械局[1]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全國水利水電系統機電新產品的鑑定驗收工作,並直接負責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畫機電新產品的鑑定驗收工作。
第三條 機電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創新或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
第四條 鑑定驗收是指對新產品的主要性能和工藝技術裝備水平、試(投)產或套用於生產的可能性、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等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
第五條 新產品鑑定驗收一般可為樣機(樣品)鑑定、試產(試用)鑑定、投產(使用)鑑定三個階段。對一些特殊產品,新產品在樣機(樣品)試產(試用)投產(使用)鑑定驗收無需分開的,可合併進行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畫的新產品,以及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鑑定驗收。
第六條 新產品鑑定驗收結論是審查批准產品投產、技術推廣套用和轉讓、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植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鑑定驗收新產品的範圍:
一、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畫的新產品;
二、企業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計畫的新產品;
三、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
四、外系統開發的用在水利水電行業的新產品。
第八條 對於涉及人身、社會安全以及國家需要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和其它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其鑑定驗收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被鑑定驗收新產品先進水平的定義:
一、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首次試製,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屬於領先地位;
二、國際水平:產品的技術性能指標達到現行國際標準或同年代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性能指標;
三、國際先進水平:產品的技術性能指標在國際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領先地位。

第二章 鑑定驗收內容、方式和條件

第十條 鑑定驗收內容:
一、對新產品的性能、採用標準、技術水平等作出評價。
二、考核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套用所需各方麵條件是否基本具備;安全、衛生、環保等是否符合行業要求。
三、對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進行預測分析。
第十一條 鑑定驗收方式:
一、檢測鑑定: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提出申請,鑑定主持單位委託部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進行監測分析,並提出檢測報告。
二、會議鑑定: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提出申請,鑑定主持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鑑定驗收委員會,對新產品進行審查、評價,並作出鑑定結論。
三、契約驗收: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根據用戶的評價,由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驗收主持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驗收委員會,按照新產品開發契約的規定,或契約雙方約定的鑑定驗收標準和方法,在檢測、鑑定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契約驗收。
第十二條 鑑定驗收條件:
一、產品設計合理、性能先進或技術原理先進合理、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有技術有明顯改進,並有套用、推廣價值。
二、投產鑑定,需工藝技術檔案齊全。具備必需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工裝、檢測等手段。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原始記錄齊全,數據可靠。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具備鑑定驗收工作大綱,並按規定的程式申請鑑定驗收。
七、申請鑑定驗收的新產品應被實施套用半年以上(電子產品應經過冬夏兩季考驗)。
八、新產品鑑定驗收,一般應提供下列技術檔案:
1、鑑定驗收工作大綱;
2、新產品試製或試產(投產)總結報告;
3、新產品技術任務書(或契約書);
4、生產工藝及相關檔案;
5、新產品檢測、運行試驗和質量分析報告;
6、用戶使用報告或證明;
7、產品使用說明書;
8、實測的技術經濟指標和預測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9、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標準化審查報告;
10、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報告;
11、重要新產品,必須出具可靠性分析報告。

第三章 鑑定驗收的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鑑定驗收的主持單位:
一、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畫的新產品鑑定驗收工作,部機械局[1]為鑑定驗收的主持單位。
二、部機械局[1]可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對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新產品進行鑑定驗收工作,由部機械局[1]加蓋"水利部新產品鑑定驗收專用章"。
三、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可向部機械局[1]申請鑑定驗收。
四、外系統開發的用在水利水電行業的新產品,可向部機械局[1]申請鑑定驗收。
第十四條 鑑定驗收主持單位的責任:
一、鑑定驗收主持單位在接到鑑定驗收申請報告後,應認真審查,三十日內明確答覆是否同意鑑定驗收,並確定鑑定驗收方式。
二、本著精簡節約的原則進行鑑定驗收。如需召開鑑定驗收會,應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組織鑑定驗收委員會。
三、對鑑定驗收委員會提交的鑑定驗收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如有重大缺陷,應責成原鑑定驗收委員會重新鑑定,提出鑑定補充報告。
四、負責對鑑定爭議的仲裁、核發鑑定驗收證書並備案。
第十五條 鑑定驗收委員會的應聘人員應有一定的代表性,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或技術經濟專業的高級職稱(職務)。.特別情況下可聘請不超過20%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幹參加。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四、鑑定驗收委員會成員為7-15人,鑑定結論必須經鑑定驗收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五、直接參與本項目產品的開發人員不得參加鑑定驗收委員會。特殊行業由於專業限制需要參加的,開發單位人員不得超過鑑定驗收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條 鑑定驗收委員會的責任:
一、接受鑑定驗收主持單位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科學的態度,進行審查和評價。
三、鑑定驗收委員會有權要求新產品的開發者進行答辯和驗證實驗。鑑定驗收委員會負責人對鑑定驗收結論負技術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可以拒絕在鑑定結論上籤字。
四、編制鑑定驗收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應在報告中註明。
五、委員會全體成員對鑑定內容保守秘密,對以各種形式泄密者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六、鑑定驗收委員會成員獨立對被鑑定的新產品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七條 經鑑定驗收合格的新產品,由主持鑑定驗收單位統一頒發《新產品鑑定驗收證書》及統一編號。
編號方法如下:
(╳ ╳) ╳ ╳ ╳ 鑒 定 ╳ ╳ 號
第 Ⅲ 部分
第 Ⅱ 部分
第 Ⅰ 部分
第 Ⅰ 部分代表通過鑑定驗收的年號
第 Ⅱ 部分代表頒發鑑定驗收單位簡稱
第 Ⅲ 部分代表頒證單位的存檔順序流水號
第十八條 新產品鑑定的檔案、材料,分別由主持鑑定單位和申請鑑定單位按照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十九條 部技術監督委員會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新產品鑑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主持鑑定單位及時糾正、覆核和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機電新產品鑑定驗收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機械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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