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頒布日期:2003.06.25
實施日期:2003.06.25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綜合[2003]277號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和提高水利工程啟閉機的產品質量,保障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水利工程啟閉機是用於水利工程的固定卷揚式機、螺桿式啟閉機、液壓啟閉機和移動式啟閉機。
第三條 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是指通過對啟閉機產品進行質量檢測和對企業生產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確定該企業產品是否可以用於水利工程的一種管理方式,亦稱水利工程啟閉機產品質量等級評定。
第四條 未取得使用許可證的啟閉機,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裝和使用。
第五條 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受部委託,具體承辦工作。
第六條 啟閉機的質量檢測,依據下列技術規範、標準進行:
(一) DL/5019—94水利水電工程啟閉機製造、安裝及驗收規範;
(二) SD315—89固定卷揚式啟閉機通用技術條件;
(三) SD298—88QL型螺桿式啟閉機技術條件;
(四) SD207—87QPPY系列液壓啟閉機。
若上述規範、標準進行了修訂,產品質量的參數也按新修訂的參數執行。
第七條 生產和服務等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參照全面質量管理和ISO9000質量標準進行。
第八條 水利部水工金屬結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承擔啟閉機的質量檢測工作。
第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總站負責申請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審查工作。
第十條 申請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具有法人資格;
(二) 具備生產啟閉機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測設備;
(三) 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 啟閉機產品質量達到現行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五) 已經建立且能夠保證運行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一條 申請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 法人資格證明;
(三)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測設備清單;
(四) 產品檢測報告;
(五) 有關質量保證體系檔案。
第十二條 企業在提出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時應與質檢中心簽訂委託檢測契約。
第十三條 使用許可證的發放一般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可隨時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組織對產品的檢測報告、質量保證體系報告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企業,以水利部檔案公布,同時向企業頒發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簡稱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經審查不合格的企業,經過半年整頓後,可按本規定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複審申請。
第十六條 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使用許可證有效期期滿,企業可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注消其使用許可證:
(一) 產品質量下降,造成質量事故的;
(二) 發現在質量檢測和體系審查中,弄虛作假影響了評定結論的;
(三) 拒絕接受檢查的;
(四) 人員或設備發生重大變動,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
(五) 將產品使用許可證轉讓或變相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一) 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
(二) 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水利部1992年7月20日發布的《水利部啟閉機產品質量等級評定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