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概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在民間借貸利息上產生矛盾。對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可以參照《契約法》的明確規定:第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契約中沒有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並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準後又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也沒關係,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第四,《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以上是法律對民間借貸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確規定,實踐中採取相應的對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糾紛時,可以參照這些規定。
常識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契約中約定。
(三)複利:複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複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契約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契約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髮【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129號。
解決方法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就前款債權債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應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6條:“借款契約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契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受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案件受理:(一)貨幣借貸糾紛;(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在社會生活中是最為普遍的一種法律糾紛,在實戰中應注意把握下列要點: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包括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也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隨著金融市場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民間借貸關係將會更趨規範,市場也更趨開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受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案件受理:(一)貨幣借貸糾紛;(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6條:“借款契約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契約。”根據契約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屬於借款契約之一種,但為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由此可見,民間借貸應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徵:
一)借貸主體的自然人屬性,即借貸主體中總有一方是自然人。
二)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數屬於民間個人自有的閒散資金,這一資金的性質決定了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徵。
三)借貸關係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間借貸的主體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進行的借貸關係,方能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否則就超出了民事保護的範疇,權利人應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關係範疇內尋求司法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就前款債權債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應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意見》(試行))第163條: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採用收繳、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第164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對公民處以罰款的數額為五百元以下,拘留為十五日以下。依法對法定代表人處以拘留制裁措施,為十五日以下。以上兩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在非法金融業務中發生的借貸關係,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賭場中的放碼行為等不法借貸行為,民間非法設立的地下錢莊的貸款行為等,一般超出了民間借貸關係的範疇,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範圍,不能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來處理,相反,人民法院還可以對雙方依法制裁。因此,合法性是民間借貸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特徵。
二、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
在實務中,民間借貸糾紛普遍且相當嚴重,糾紛產生的原因大體有如下幾種:
1.誠信缺失: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誠信缺失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三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四是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2.還款能力喪失: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採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鍊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4.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三、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
民間借貸在法律關係上分類屬於借款契約關係,因此借貸雙方的行為效力是審查借貸關係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民間借貸關係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徵決定了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關係的限制並不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再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於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月頒布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問題的批覆》,更是明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時,一般只要從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借款行為合法,即可以認定有效。
其次,借款契約生效問題,《契約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民間借貸契約是實踐性契約,即借貸契約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前提條件的。實務中,按照民間借貸的習慣,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給付錢款,再由借款人開具借條。
再次,在民間借款契約實踐中,民間借款契約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間借款契約違反《契約法》關於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高出的部分無效。
2、民間借款契約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契約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複利的計算結果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當事人違反《契約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4、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行為無效。
5、民間借款契約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契約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契約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契約無效。
6、根據《契約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契約。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7、在民間借款契約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契約無效,不受契約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手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係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五、民間借貸訴訟中時效問題(宜昌律師寇志中13986790408)
民間借貸訴訟時效分無借貸期限契約和有期限借貸契約兩種情形。
1、有還款期限的借款時效: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兩年的一般時效制度,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兩年內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
2、無還款期限的借款時效: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借貸契約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可以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二十年的特殊訴訟時效,而非兩年的時效,否則將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貸契約超過了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則喪失勝訴權。但通常以貸款人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原債務成為自然債務,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3、司法實踐對時效的處理:
第一、民間借貸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契約,依照契約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借款契約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遭到拒絕或表示無力履行的,則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自債務人表示拒絕或無力履行時開始計算;如債務人未表示拒絕或表示無力履行的,或者承諾履行債務的,應當給債務人合理的準備期。準備期屆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自準備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當事人對合理的準備期達成一致的,從其約定;不能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不利少於二個月。
第二、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認定訴訟時效未超過:第一,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90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籤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此條規定,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字或者蓋章,可以視為借款人自願放棄時效利益,對償還原債務的一種認可,使債務從自然債務轉化為可強制執行的債務。第二,分期履行借貸契約的時效認定。分期償還債務是借款契約履行的一種重要方式,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契約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界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六、民間借貸的利息處理
(一)處理原則:《契約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契約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則。契約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不保護複利原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
(二)司法實踐中對民間借貸利息計算的幾種特別處理情形
根據《契約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利息的計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利率,但對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2、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3、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由債務人行為引起的無效借貸關係,如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債權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形成的無效借貸關係,債務人除返還本金以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費。
5、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過高的,一般只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這裡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完全等同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符合我國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後的實際。但是,如債務人自願給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預。
6、借貸雙方僅約定借款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和《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法釋〔2000〕34號)計算。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七、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的審查
以下內容直接引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相關內容,因為該部分內容至少可以反映我國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實踐中的具體作法。
1、借據形式真實性的審查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需要通過司法鑑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鑑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鑑定,債務人提供筆跡比對樣本等鑑定配合義務。(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鑑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鑑定或不履行鑑定配合義務的,法院依法裁判。對案情複雜、利害關係重大,不鑑定會影響關鍵事實準確認定或造成難以彌補的錯誤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委託鑑定。
司法鑑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提起。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上海高級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契約糾紛的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8號)》規定: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具體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契約具有實踐特徵,契約的成立,不公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條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的。而對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需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己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這種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2、借貸合意的審查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應當就其抗辯主張的法律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不能證明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債權人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3、借貸履行事實的審查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4、現金交付的審查
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鑒於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的個體經濟能力有差異,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八、民間借款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1)債權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契約糾紛案件中,主張契約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契約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契約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契約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契約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契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契約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契約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契約、借據、帳溥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因此,在此類契約糾紛案件中,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餘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契約書形式存在的民間借款契約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是借款協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當然,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即可愛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此外,原告根據案件實際,提供證人證言等其他相關證據。
(2)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九、夫妻債務處理的司法實踐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其個人名義向他人借貸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借款人配偶提出異議,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一)借貸雙方明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
(二)借貸發生時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三)出借人明知或者應知借款人夫妻雙方處於分居或者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所需。但出借人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合意或者用於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除外。
2、《上海高級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契約糾紛的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8號)》: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
此類案件中,首先應當將是高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主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不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主的個人債務。
債權人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在執行程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現債權人另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處理方式。上海高院《關於貫徹審執兼顧原則的若干意見》(滬高法[2007]135號)第六條對此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契約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準許。
(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準許,並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起訴並勝訴後,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
(三)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於債務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為共同債務並裁定追加;對符合《關於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可引導申請人起訴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般應準許。
相關辭彙
信用包括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信用分數同時對應了相應的信用等級。每一個用戶都有自身的信用分數以及相應的信用等級。信用分數信用分數的通常範圍是從0到100,即從起始、缺乏信用信息到非常優異的信用。借款人由於多次逾期、違約等不良的信用行為,以及其他反映個人信用度的不良行為(如欺詐等),可能會獲得負的信用分數。
信用分數主要來自於對用戶四個方面的評估:
1)個人信息;
2)個人財務信息;
3)個人信用歷史、信用行為記錄;
4)個人其他相關行為記錄(如有否犯罪記錄)。
提升信用分數及等級影響信用分數及等級的因素包括:信息的質量,即信息的完整、細緻、準確程度;信息是否已經驗證;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驗證手段有不同的重要程度(即信用分值);不同的信息之間有相互影響,並不是簡單疊加的關係。
逾期到期的還款還沒有被完全償付。逾期會對借款人產生逾期管理費以及逾期罰息。陽光民間借貸會積極組織進行逾期階段的催收工作。
違約逾期超過30天的為違約。違約反映了借貸進入另一個階段,借貸償還的可能性、及時性都進入了一個更低的狀態。違約會對借款人產生違約管理費以及違約罰息。陽光民間借貸會積極組織進行違約階段的催收工作,並會及時採取曝光黑名單以至法律手段應對惡意違約、保護借出人的合法利益。
違約並不等於完全損失。違約金額有一定的收回率。
違約率反映了借貸的年化的違約比例,從根本上影響了借貸的風險和收益。更高的違約率對應了更高的本金和利息的損失。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違約率決定了合理的利率範圍。年化的利率必須高於年化的違約率,才能至少保證本金的收回。
法律規定
《契約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關於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約定利息
首先,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因此,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其次,根據《契約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定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據《契約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不得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