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籍
拼音:mín jí
注音:ㄇㄧㄣˊ ㄐㄧˊ
[引證解釋]
居民的戶籍。亦指有戶籍的居民。《南齊書·鬱林王紀》:“宜從盪宥,許以自新,可一同放遣,還復民籍。” 宋 孔平仲 《孔氏雜說》卷二:“ 東漢 之定民籍,頗若勞擾,今之造戶口簿,卻不如此也。”《宋史·尹洙傳》:“今邊鄙雖有鄉兵之制,然止極塞數郡,民籍寡少,不足備敵。”《續資治通鑑·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視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懲革之。” 清 代將不屬軍、商、灶籍的各色人編入民籍。《清史稿·食貨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別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籍;曰商籍;曰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