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口批件

管理規定1.進出口民用爆破器材時,海關驗核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簽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並按規定辦理進出口驗放手續。 2.民用爆破器材的進出口實行行業準入制度,取得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方可進出口。 6.具有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進出口民用爆破器材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

定義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是指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爆破器材產品以及生產所需的具有爆炸危險屬性的原材料(含半成品)的進出口實行統一管理,簽發準予進出口的批准檔案。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暫未設監管證件代碼。

適用範圍

1.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的工業炸藥及其製品和工業火工品。
2.民用爆破器材產品及原材料按產品的專業屬性、套用範圍和系列化程度分為工業炸藥、工業雷管、工業索類火工品、油氣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種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和原材料等八大類別。具體品種參見《民用爆破器材目錄》(科工爆字[2000]790 號)。

管理規定

1.進出口民用爆破器材時,海關驗核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簽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並按規定辦理進出口驗放手續。
2.民用爆破器材的進出口實行行業準入制度,取得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方可進出口。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破器材產品、生產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險屬性的原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3.對外經濟援助或在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民用爆破器材產品及原材料、外商承包工程項下進口民用爆破器材產品,以及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進口或出口民用爆破器材產品及原材料,均納入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口管理,進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
4.自2005年11月18日起,硝酸銨進口暫按民用爆破器材有關規定監管。
5.暫停進口氯酸鉀。
6.具有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進出口民用爆破器材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
7.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編號填報在報關單“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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