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槍枝彈藥進口管理的範圍
(1)軍用槍枝、彈藥(含樣品);(2)體育運動射擊用槍枝、彈藥(含樣品);
(3)狩獵用槍枝、彈藥(含樣品);
(4)爆炸器材,如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等。
民用槍枝彈藥進口的基本手續
(1)非國防工業部門因特殊需要進習軍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主管部委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2)體育部門進口射擊運動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3)進口狩獵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國家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4)進口民用爆炸器材(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國家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5)暫時進口上述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暫時進口報關手續及退運出口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