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爵冠服制

公之冠服制, 於崇德元年(1636)始定,順治二年(1645)曾改定。至乾隆朝更改服制乃定,朝冠冬用薰貂,十一月朔至上元節間用青狐,冠頂鏤花金座,中飾東珠四,上銜紅寶石;吉服冠用珊瑚。端罩用貂皮,藍緞里。補服為石青色,前後繡四爪正蟒。朝服為藍或石青色,披領及袖為石青色,片金緣,冬加海龍緣,兩肩前後正蟒各一,腰帷行蟒四, 中有襞積, 掌繡行蟒八。十一月朔至上元節,披領及裳俱表以紫貂,袖端為薰貂;兩肩前後正蟒各一,襞積行蟒四。蟒袍藍及石青諸色隨所用, 通繡九蟒。朝珠, 珊瑚、青金、綠松、蜜珀隨所用,可加雜飾。絛用石青色。朝帶用石青或藍色, 鏤金玉圓版四片, 各飾貓睛石一,佩帉下廣而銳。吉服帶佩帉下直而齊, 版飾所宜。雨冠、雨衣、雨裳俱用紅色。侯、伯、子、男之朝冠,頂皆為鏤花金座,中飾東珠,侯三、伯二、子一,男冠中飾小紅寶石。侯、伯朝帶皆為鏤金銜玉圓版四片,侯飾綠松石,伯飾紅寶石。余制侯如公,伯如侯,子視武職一品,男視武職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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