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權

民族自治權,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的由《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權力。

第一,民族自治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地方性自治法規,按法定程式經上級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二,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根據本地的特點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三,依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第四,自治機關可以自主地管理和發展本地區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保護民族的名勝古蹟和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要在國家統一領導下,行使法律賦予的自治權,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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