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6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發展,滿足少數民族民眾的特殊消費需求,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央財政設立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為加強和規範補助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發展,滿足少數民族民眾的特殊消費需求,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央財政設立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範補助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安排遵循科學合理、公正透明、規範有效的原則,採取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突出重點,確保實效。

第二章 補助資金支持對象及支持範圍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企業,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三)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四)信譽及財務狀況良好,運營規範。
(五)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第五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扶持邊銷茶、 民族特需生產工具、民族工藝美術品、民族文化體育用品、民族成藥等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等發展生產支出。
不得用於基本建設、人員經費等與發展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申請及預算下達

第六條 財政部每年發布補助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當年補助資金支持重點以及項目申報有關要求等。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民(宗)委,根據本辦法及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按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特需商品需要的輕重緩急,編制年度特需商品生產發展支持計畫,組織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 申報企業須提供企業資質證明、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等相關材料,逐級向省級財政部門申報。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民(宗)委對轄區內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擇優選定扶持項目。按項目申報指南規定的時間要求,將項目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和申報項目相關材料,一併上報財政部。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民委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提出安排意見。財政部根據項目評審及當年預算安排情況,下達補助資金。評審經費在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違規處理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當及時、足額轉撥給項目承擔企業。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後應當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宗)委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項目完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財政部會同國家民委將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等違犯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收繳已經撥付的補助資金外,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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