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於2017年11月29日研究制定並印發。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關於印發山東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金〔2017〕76號

各市財政局、民族宗教局,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供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17年11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以下簡稱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供應,滿足少數民族民眾的特殊消費需求,緩解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品買難、賣難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檔案精神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品貸款貼息資金,是指對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民品企業,不含青島市)從金融機構獲得,用於民品生產,保障民族地區民品供應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財政給予貼息支持的資金。金融機構主要指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

第三條 貼息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在每年預算額度內組織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省級貼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貼息比例,支持民品企業發展。

第四條 貼息資金採取企業先付息、財政後補助的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按年度將預算指標下達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組織開展民品貸款貼息工作。

第五條 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普惠利民、管理規範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槓桿作用,撬動更多信貸資金,支持民品企業發展。

普惠利民,是指貼息政策要體現普惠性質,更多惠及難以依靠市場機制獲得貸款的民品企業。

管理規範,是指相關部門規範貼息資金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撥付,並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二章 貼息範圍、利率、額度及金額

第七條 貼息範圍。享受財政貼息政策的民品貸款範圍,限於按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進行生產的民品企業所需要的按同期限基準利率發放、用於民品生產、保障民族地區民品供應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民品企業名單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按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檔案執行。

第八條 貼息利率。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於2%的比例進行貼息,實際貼息利率以省級核定貼息利率為準。

第九條 貼息金額。對單戶民品企業,採取每年貼息金額500萬元封頂限制。

第十條 民品企業申請貼息金額為該企業一個年度(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內各筆貸款貼息之和。具體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某企業申請貼息金額=∑(該企業單筆貸款本金金額×申請貼息率(2%)×貼息天數/360)

貼息天數為該筆貸款在當年計息天數,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給予貼息。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申請貼息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以500萬元為上限申請貼息。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各市申請貼息資金規模進行審核匯總後,根據當年貼息資金預算額度,核定實際貼息利率。如審核後的申請貼息資金規模在當年預算額度以內,以2%為核定貼息利率;如超過預算額度,則以預算額度為上限,相應調整核定貼息利率。

核定貼息利率=(省級當年貼息資金預算額度/∑各市申請貼息資金規模)×2%

第十二條 各市核定貼息資金規模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某市核定貼息資金規模=該市申請貼息資金規模×核定貼息利率/2%

第十三條 民品企業按照貼息資金上限(500萬元)申請的,核定貼息金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核定貼息金額=500萬元×核定貼息利率/2%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四條 民品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就基準利率貸款自主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向其註冊登記機關同級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門備案。民族工作部門對民品企業資質、流動資金貸款用途、期限等進行審核蓋章後,承貸金融機構據此向民品企業發放貸款。利息採取先付息後補助的方式,每年申請一次。

第十五條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民品企業應於每年1月20日前,向當地民族工作部門報送上年度貼息資金申請表,並附加蓋銀行公章或業務章的貸款契約複印件、貸款發放憑證、結息憑證及證明貸款用於民品生產並銷往民族地區等材料。

(二)當地民族工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貼息資金計算、貸款是否符合補貼範圍、利率政策是否合規等進行初審,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民品企業貼息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本地區貸款發放和貼息資金情況匯總表、審核意見等(以下簡稱貼息申請材料)匯總報市民族宗教局。

(三)市民族宗教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對貼息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由市民族宗教局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該市上年度民品企業貸款真實性、貼息資金合規性及準確性等進行全面審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民品貸款及貼息資金申請應予以糾正,並出具審核意見。第三方機構應對審核結果承擔核實責任。市民族宗教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根據審核意見,形成最終資金申請報告(加蓋三部門公章,附第三方審核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分別報送省民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的數據要單列,並由所在市統一上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民品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組織領導、貸款發放及使用、市縣財政貼息及監督管理等)、資金申請情況及相關表格等。

(四)省民委會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對貼息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選取一定比例貸款進行實地核查,於4月底前將審核意見報送省財政廳。

(五)省財政廳按照當年預算支出進度要求,及時核定貼息利率,並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檔案抄送省民委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六)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撥付的貼息資金後,應及時撥付至相關企業。

(七)各市財政局應編制轄區內下年度民品貼息資金申請報告,於每年6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申請的地區,省財政廳將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地區不申請民品貸款貼息資金。

(八)貼息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民委,設定貼息資金整體績效目標,並對貼息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當地民族工作部門,設定貼息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指導下級開展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對下級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連同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財政廳,作為貼息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應對貼息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績效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預算執行結束後,各級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作為貼息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重要內容予以反映,並報上級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為確保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落實,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貸款審核發放及貼息資金審核撥付職責,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民品貸款貼息工作的指導,負責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及審核撥付工作,確保財政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族工作部門要嚴格把關,做好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確保民品企業資格符合相關認定條件,流動資金貸款用途及貼息申請符合有關規定。對貸款相關申請資料,要及時進行登記和存檔。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對金融機構發放民品貸款執行利率及期限等政策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包括申請貼息金額計算是否準確、貸款是否符合補貼範圍、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規等。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要主動配合民品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貸款企業資金用途的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金融機構,取消其開展民品貸款貼息業務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當地民族工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定期對貼息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等問題,及時收回並取消該企業以後年度申請貼息資金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民品企業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通過扣減下年度預算等方式追回已撥資金,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取消相關企業或地區貼息資格,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十三五”民品企業名單下發前,暫按照“十二五”民品企業名單執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轉發〈財政部 國家民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魯財金〔2013〕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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