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由頒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的同級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對外方投入的資金、實物、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均可界定為非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必須切實加強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為了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取得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後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由頒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的同級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頒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對外方投入的資金、實物、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均可界定為非國有資產。開辦資金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四、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根據《條例》規定,成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以便研究解決。


民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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