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法務部關於去台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婚姻關係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民政部、法務部關於去台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婚姻關係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二、雙方分離後,留在大陸的一方依據法律與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按復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雙方分離後,去台一方依照台灣有關法律與留在大陸的一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可承認其婚姻關係存續。 四、雙方分離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後的配偶已離異或死亡,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民政部、法務部關於去台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婚姻關係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民政部、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司法局:
經徵得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共中央統戰部、公安部同意,現就去台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婚姻關係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去台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情況比較複雜。發生這類婚姻糾紛,當事人要求人民政府解決時,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調解解決或依法處理。
一、雙方分離後,未辦離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認其婚姻關係存續。
二、雙方分離後,留在大陸的一方依據法律與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按復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雙方分離後,去台一方依照台灣有關法律與留在大陸的一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可承認其婚姻關係存續。
四、雙方分離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後的配偶已離異或死亡,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五、雙方分離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後的配偶健在,現雙方自願恢復與原配偶的婚姻關係,應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先與再婚配偶解除婚姻關係,再按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198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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