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暫行報律

《暫行報律》是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臨時新聞法。 從短期來看,《暫行報律》被廢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推動了當時的新聞事業快速發展,使報界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北京英文《京報》,1914年4月4日,引自:方漢奇,1992:1054)從而報界自由空間逐步遭受壓縮,最終對新聞界造成了致命的戕害——癸丑報災。

《中華民國暫行報律》(以下簡稱《暫行報律》)

是中華民國建立伊始時由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新聞律令.

《暫行報律》是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臨時新聞法。1912年3月4日,南京臨時政府在正式宣布廢除《大清報律》的同時,致電總部設在上海的中國報界俱進會,並請轉全國新聞雜誌各社,稱“查滿清行用之報律,軍興以來,未經民國政府明白宣示,自無繼續之效力;而民國報律,又未遽行編定頒布,茲特定暫行報律三章,即希望報界各社一律遵守。其文如下:(1)新聞雜誌已出版及今後出版者,其發行及編輯人姓名,須向本部呈明註冊,或就近地方高級官廳呈明,咨部註冊。茲定自令之日起,截止陽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內,已出版之新聞雜誌各社,須將本社發行及編輯員姓名呈明註冊,其以後出版者,須於發行前呈明註冊,否則不準其發行。(2)流言煽惑關於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發行人、編輯人並坐以應得之罪。(3)調查失實污毀個人名譽者,被污毀之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時,經被污毀人提起訴訟時,則酌量科罰。”(《內務部頒布暫行報律電文》,引自:復旦大學新聞系新聞史教研室,1987:88)

《暫行報律》只有三條,既沒有法律的基本結構,又沒有具體事項和保障性的規定,只有禁止事項、懲罰事宜的條款,無法稱之為完全意義上的法律。從其所屬來看,前者只能算是一個簡略的部門規章,而後者充其量也只是一個簡單的行政法令而已。

《暫行報律》一經公布,即迅速招致上海等地十幾家報紙的堅決反對,五日後被撤銷。

從短期來看,《暫行報律》被廢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推動了當時的新聞事業快速發展,使報界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據統計,民國元年,全國報紙陡增至500家,總銷數達4200萬份。這兩個數字,均突破了歷史的最高紀錄。北京因為是政治中心,報紙發展勢頭最猛,已逾百家,約占全國報紙總數的萬分之一。原報業中心上海、天津、廣州等地,報紙數目在原基礎上也大為增多”。(方漢奇,1992:1014-1015)

但是,從長期來看,它也為政治權力干預迫害媒體、製造媒體災難提供了機會。因為中國畢竟是一個成文法國家,與章太炎等人的想法正好相悖,情況不能等同於英美等判例法國家,僅有憲法(當時的憲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還未出台)保護新聞自由是不能有效阻止政治權力壓迫新聞自由的。當時《暫行報律》被廢,民國政府迫於現實,又未能及時制定出新聞專律,新聞界無法可循,報刊相互攻訐,問題叢生,並且經常觸怒當權者,所以新聞界的過度自由直接誘使政治權力、尤其是後上台的政治強人對新聞界進行打壓。在這方面,最典型的當屬繼任總統袁世凱,他利用當時民國沒有新聞法的空子,採取以重金賄賂、暴力壓制,甚至是修憲、隨意立法等手段收買或迫害報紙和報人,摧殘報業。僅以1914年4月2日袁世凱政府頒布的《報紙條例》為例,就可以發現整個條例總計35條,幾乎全是禁載事項和懲罰辦法,並且恢復了前清的保證金制和發行許可制,成為“世界上報律比較之最惡者”。(北京英文《京報》,1914年4月4日,引自:方漢奇,1992:1054)從而報界自由空間逐步遭受壓縮,最終對新聞界造成了致命的戕害——癸丑報災。據統計,“在軍閥、官僚的摧殘下,到1913年底,全國繼續出版的報紙只剩下139家,和民國元年的500家相比,銳減了300多家,北京的上百家報紙只剩下20餘家”。(方漢奇,1992:1048)

但是,作為法治的必要前提,新聞法是新聞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力量。只有實行新聞法治,才能實現新聞自由,才能為新聞界創造長久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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