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國儲糧

民代國儲糧是為緩解國家糧庫短缺而委託農村售糧戶短期代儲的糧食。這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業生產迅速發展,特別是一部分新商品糧基地,農民交售糧食猛增,國家原有儲糧設施不足,收納發生嚴重困難,因而採取委託有儲糧條件的農戶代為短期保管,或暫時緩交糧食的一項應急措施。國家糧食部門同有交售糧食任務又有代儲條件的農戶簽訂代儲契約,由糧食企業付給部分價款,以後入庫時再補付所欠價款。其交送入庫的時間、質量標準、保管費標準以及違約責任等均在契約中明確。

糧食企業會計核算上對已部分付款的這種代儲糧,仍按全額價款記入庫存商品帳,同時將未付價款作應付貨款處理。庫存商品實物帳按代儲戶逐一登記。這項措施在部分省試行期間,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因點多面廣,難於控制,也發生過一部分農戶挪用糧食到時不交的現 象。當國家儲糧條件改善後,這種民間代儲方式即不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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