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策略與方法

民事執行策略與方法

《民事執行策略與方法》提出的各種執行策略、方法、措施並不是籠統的、抽象的、原則的,而是明確的,形象的、具體的。對執行工作的操作層面具有指引作用。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民事執行策略與方法》著者所言,主要關注執行權的配置、執行體制的構建、執行機構的設定等執行工作的基礎性問題,而或多或少沒有意識到研究執行策略與方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解決“執行難”問題,離不開巨觀層面的體制轉換和制度改良。但是,這種體制轉換和制度改良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遠水解不了近渴”;而且,良好的體制和制度的貫徹落實,仍有賴於良好的策略和方法。從“執行策略與方法”的抱負看,它是務實理性的,追求的是在法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條件限制下。

作者簡介

董嗥,男,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廣州大學副校長.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廣東商學院碩士生導師;中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廣東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和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有學術專著《司法解釋論》(境內外兩種版本);參加編著《行政行為法》、《行政法學新論》、《行政法總論》、《當代中國行政法》等著作十餘部。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國家、省級權威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50多篇。

媒體評論

本書提出的各種執行策略、方法、措施並不是籠統的、抽象的、原則的,而是明確的,形象的、具體的,對執行工作的操作層面具有指引作用。

——江偉

圖書目錄

概論

一、執行策略與方法和執行難

二、執行策略與方法研究的地位之重

三、執行策略與方法的研究現狀述評

四、本書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執行策略與方法的探索之路

第一節 對物執行之完善

一、對物執行制度之建立

二、對物執行制度之發展

第二節 直接對人執行之禁止

一、直接執行被執行人人身之禁止

二、直接執行未成年人人身之禁止

第三節 間接對人執行之發展

一、制裁性的間接執行措施之發展

二、限制性的間接執行措施之發展

第四節 執行威懾機制之探索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之旅

二、地方人民法院的實踐之路

第二章 執行策略方法與執行理念

第一節 全社會尊重債權、保護債權的理念

一、尊重債權、保護債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二、尊重債權保護債權建設法治國家

三、尊重債權保護債權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尊重債權保護債權建設和諧社會

第二節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優質高效為債權人服務的理念

一、執行工作目的的一致性

二、執行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執行實施權的行政權屬性

四、當前解決執行難的迫切性

第三節 正確處理若干關係妥善協調各種利益的理念

一、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

二、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

三、依法執行和維護穩定

四、保護債權人債權和維護債務人生存權

五、對物執行和對人執行

六、說服教育和依法制裁

七、依靠黨委領導和人民法院自身努力解決執行難

第三章 對物執行

第一節 被執行人之物

一、被執行人之物的概念及其特徵

二、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類方法

第二節 被執行人財產的審查方法

一、不同類型的被執行人財產的判定標準

二、不同執行階段的被執行人財產判定標準

第三節 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找方法

一、申報財產制度

二、懸賞舉報制度

三、調查令制度

四、審計調查制度

第四節 控制性執行措施

一、被執行人處分查封物的處理制度

二、無益查封禁止制度

三、輪候查封制度

四、交換扣押制度

五、實施查封時間的限制制度

第五節 處分性執行措施

一、拍賣制度

二、變賣制度

三、以物抵債制度

四、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

第四章 對人執行

第一節 對人執行概論

一、對人執行的概念和特徵

二、對人執行的理論依據

三、建立對人執行制度的法律路徑

第二節 被執行之人

一、被執行人的概念和特徵

二、被執行人的負擔

第三節 被執行人之確定方法

一、直接確定被執行人

二、擴張確定被執行人

三、立法建議

第四節 被執行人之查找方法

一、法院查找被執行人通查令

二、公安機關協助查扣被執行人

第五節 被執行人之限制方法

一、公開曝光

二、限制高消費

三、限制出境

第六節 被執行人之制裁方法

一、遲延履行利息(金)

二、罰款、拘留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五章 執行和解

第一節 執行和解概論

一、執行和解概念與性質

二、執行和解法理分析

三、執行和解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節 執行和解立法現狀與效力

一、執行和解立法現狀

二、執行和解分類

三、執行和解成立要件

四、執行和解效力

第三節 執行和解司法實踐與方法

一、執行和解實踐分析

二、執行和解方法

第四節 完善執行和解制度的構想

一、執行和解制度的司法理念

二、執行和解制度立法完善

第六章 協作執行
第七章 聯運執行
第八章 執行救濟

……

前言

余嘗聞:“強制執行乃品嘗法律勝利之甜美果實。”然則觀察當下之執行現狀,法律勝利有時只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強制執行的道路依然充滿艱辛和苦澀。法院的“執行難”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拷問著司法的權威與公正,考驗著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智慧與能力。《民事執行策略與方法》一書便是對這一難題的有力回應。

先說本書的研究主題,即“執行策略與方法”。以往的強制執行研究,誠如本書著者所言,主要關注執行權的配置、執行體制的構建、執行機構的設定等執行工作的基礎性問題,而或多或少沒有意識到研究執行策略與方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解決“執行難”問題,離不開巨觀層面的體制轉換和制度改良。但是,這種體制轉換和制度改良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遠水解不了近渴”;而且,良好的體制和制度的貫徹落實,仍有賴於良好的策略和方法。從“執行策略與方法”的抱負看,它是務實理性的,追求的是在法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條件限制下。

文摘

一、拍賣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民事強制執行中拍賣的性質有公法說、私法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下面對執行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予以闡釋。

1.人民法院在拍賣中的地位。拍賣的性質有不同的觀點,法院在拍賣中的地位也就有所不同。我國台灣地區規定執行機關為拍賣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的拍賣有別於民事拍賣的制度和規則,但是拍賣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有的學者認為人民法院是拍賣中的委託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是民事委託關係,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近年來,法院執行中拍賣環節上發生的問題不少,有拍賣機構的人員攜帶法院委託拍賣標的物的拍賣款潛逃;有向法院工作人員行賄;有與競買人惡意串通壓價拍賣等等。究其成因是多樣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沒有正確確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拍賣中的地位,將人民法院確定為委託人,拍賣機構為拍賣人。

筆者認為,這樣的設定存在以下弊端:(1)人民法院對拍賣機構難以監管。拍賣機構接受人民法院的拍賣委託,作為拍賣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拍賣活動,人民法院難以在各個環節進行監督。(2)拍賣機構有利無責。拍賣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接受委託後自然想盡一切辦法獲取最大利潤,拍賣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往往以司法拍賣應由法院承擔責任為由拒不承擔責任。人民法院要求拍賣機構承擔責任的,須通過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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