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介紹
民七事件是西藏地方政府和中華民國川邊特別區在民國七年(1918年)歷時10個月的戰爭事件,藏軍大規模地進攻川邊特別區,驅逐了川軍並占領了這個特別區的大部分地區,甚至控制了金沙江以東的德格、甘孜等地。也稱為第二次康藏糾紛。
背景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無力西顧,英國乘機慫恿西藏地方政府派兵東侵。民國初年(1912年),藏軍攻陷理塘、鹽井等廿余縣,稍後被四川都督尹昌衡、雲南都督蔡鍔率川、滇聯軍,次第大部收復。並劃西康為川邊特別區,設定鎮守使。是為第一次康藏糾紛。1914年,西藏地方噶廈派噶倫降巴登達進兵太昭等地區。時川邊軍統領彭日升駐守昌都,與西藏地方軍對峙。
戰爭起因
民國六年(1917年)9月,駐類烏齊藏兵越界割草,被川邊軍抓捕殺害,致起戰端。
戰爭經過
1918年1月,類烏齊被西藏地方軍攻陷,進而陷察雅。2月下旬,藏軍攻占昌都之後山。4月,又陷雞心山,昌都失守,彭日升被俘。噶倫降巴登達令將投降的川邊軍官兵,分批解藏。藏軍又進而東逼甘孜、新龍。7月,團長朱憲文駐守甘孜,奮戰20餘日,始擋住藏軍的進攻,與藏軍相峙於甘孜縣之絨壩岔。
戰爭結局
1918年8月,川邊鎮守使陳遐齡派員赴拉薩交涉,始得議和。是時,英國副領事台克滿(EricTeichman)以調解為名,到達昌都,與邊軍代表劉贊廷訂立協定,然未得陳遐齡承認。民國七年(1918年)10月17日,作為川邊鎮守使陳遐齡的交涉員的韓光鈞,同西藏藏軍代本穹然木在甘孜絨壩岔締結了停戰協定十三條及停戰退兵協定四款,自此藏軍退駐德格,邊軍駐甘孜。事件乃告解決。是為“民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