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效廣告

比效廣告(COMPARATIVE ADVERTISING)在廣告中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比較,按照是否指明競爭對手的商標可分為直接比較廣告和間接比較廣告。直接比較廣告屬於對商標的指示性使用,是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體現。

簡介

為了保護公平競爭,各國對比較廣告一般都進行較嚴格的限制,如歐共體的97/55/EC指令雖然原則上允許比較廣告,但又明確

規定:

1)廣告不得誤導消費者;
2)比較的商品或服務必須針對同樣的需要或具有同樣的用途:
3)必須就商品或服務的主要的、有關的、可核實的及有代表性的特徵包括價格進行比較;
4)比較廣告不得在市場上產生廣告主同競爭對手之間的混淆,也不得產生兩個公司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區別性符號及商品或服務之間的混淆;
5)比較廣告不得詆毀或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區別性符號及商品或服務;
6)比較廣告如果涉及到帶有原產地名稱的商品,兩種商品必須帶有同樣的原產地名稱;
7)比較廣告不得從競爭對手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區別性標誌中謀劃取不正當的利益;
8)比較廣告不得直接使用對應模仿的方式。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