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解釋
一種外源化學物對機體的損害能力越大,則其毒性就越高。外源化學物毒性的高低僅具有相對意義。在一定意義上,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量,任何物質對 機體都具有毒性,如果低於一定數量,任何物質都不具有毒性,關鍵是此種物質與機體的接觸量、接觸途徑、接觸方式及物質本身的理化性質,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機體接觸的數量是決定因素。 由藥物毒性引起的機體損害習慣稱中毒。大量 毒藥迅速進入人體,很快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者,稱為 急性中毒;少量毒藥逐漸進入人體,經過較長時間積蓄而引起的中毒,稱為慢性中毒。此外,藥物的致癌、致突變、致畸等作用,則稱為 特殊毒性。相對而言,能夠引起機體 毒性反應的藥物則稱為毒藥。
毒性原理
毒性的構成
一種是該物質極易與 血紅蛋白結合,使 紅細胞無法運輸 氧氣,導致生物體 窒息,有這種毒性的物質一般是氣態 非金屬氧化物,例如: 一氧化碳、 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 二氧化硫等。另一種是該物質能夠破壞特定的 蛋白質中的 肽鍵,改變其化學組成,使 蛋白質變性失活,無法發揮正常功能,使生物體的生命活動受到影響,如: 甲醛、 氰化物、 砷化物、 鹵素單質等。
外源化學物的毒性
毒性與劑量、接觸途徑、接觸期限有密切關係。評價 外源化學物的毒性,不能僅以 急性毒性高低來表示,有一些外源化學物的急性毒性是屬於低毒或微毒,但卻有 致癌性,如, NaNO2;有些外源化學物的急性毒性與 慢性毒性完全不同,如苯的急性毒性表現為 中樞神經系統的抑制,但其慢性毒性卻表現為對 造血系統的嚴重抑制。
毒性等級
根據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規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鑑定結論:依據試驗結果,得出急性毒性(LD50或LC50)及分級、亞急性毒性、亞慢性毒性、慢性毒性及相關毒性的特點與結論。”
以及衛監督發〔2005〕2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印發《化學品毒性鑑定技術規範》的通知》中附屬檔案《化學品毒性鑑定技術規範》,其中總則第4條術語解釋“半數致死濃度(Median Lethal Concentration,LC50):指在一定時間內經呼吸道吸入受試樣品後引起受試動物發生死亡機率為50%的濃度。以單位體積空氣中受試樣品的質量(mg/m)來表示。”與“半數致死劑量(Median Lethal Dose,LD50):在一定時間內經口或經皮給予受試樣品後,使受試動物發生死亡機率為50%的劑量。以單位體重接受受試樣品的質量(mg/kg bw或g/kg bw)來表示。”還有總則第5條化學品毒性鑑定程式和方法“化學品毒性鑑定分為4個階段(1)第一階段(急性毒性試驗、眼刺激試驗和皮膚刺
激試驗)主要是急性毒性參數的測定和了解受試樣品對皮膚、黏膜的刺激性以及致敏性,為毒性分級和標籤管理提供依據。同時,可了解受試樣品對機體造成急性損害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並為第二階段各項試驗的劑量設計提供依據。”並附錄1-c
,化學品方面以“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分級的標準均為急性毒性,分級依據為LD50與LC50,即半數致死劑量與半數致死濃度。
另有我國在國家標準《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85及對其修訂的GBZ 230-2010中使用的危害
程度等級,各等級分別為“Ⅰ級(極度危害)”、“Ⅱ級(高度危害)”、“Ⅲ級(中度危害)”、“Ⅳ級(輕度危害)”,分級依據包括急性毒性(經皮、經口LD50,吸入LC50)、急性中毒發病狀況、慢性中毒患病狀況、慢性中毒後果、致畸性、致癌性、擴散性、蓄積性、刺激與腐蝕性、致敏性、生殖毒性及根據對職業危害影響作用的大小賦予的相應權重係數。
需要注意的是,現今毒性分類並沒有統一標準,甚至某些地方存在衝突。
毒性反應
對人體的危害
藥物的毒性反應是對人體有較大危害性的一種藥物不良作用。一般因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治療量有時也可發生。根據藥物的不同,中毒症狀表現各異,主要是對中樞神經、消化、血液和循環系統以及對肝、腎造成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嚴重者可危及生命。
毒性反應的理解
指 毒物對機體所致原發性 毒性作用而續發引起的有害的 生理、 生化和 病理變化,如細微的分子生化病損、 亞細胞結構變化、 組織和 器官的損害,乃至 生物體的死亡。 用藥 劑量過大、用藥時間過長或機體對 藥物敏感性過高時產生的危害性反應稱為毒性反應。 毒性反應是由化學物質與 生物系統的化學成分進行可逆或不可逆的 相互作用,而干擾 機體正常代謝及自穩機制,以致引起 細胞死亡、 細胞氧化、 突變、惡性變、 變態反應或 炎症反應,主要是一個分子過程。
輕重程度的取決
毒性反應的類型、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毒物的理化性質、接觸狀況、生物系統或個體的 敏感性。
易感人群
藥物的毒性反應多出現於嬰幼兒、老年人、肝、腎功能不全者、高敏病人及 營養不良患者,故臨床用藥時,應詳細詢問以往病史,根據病人 個體差異,調整劑量和給藥間隔時間,合理用藥,以保證用藥安全有效。
古今差異
古代藥、毒不分,混稱為毒藥,認為凡治病之藥皆為毒。同時,毒也指藥物的偏性,早在《素問·五常政大論》中即有大毒、常毒、小毒和無毒之說。魏晉以來,毒多指那些藥性強烈,服後容易出現毒副作用的藥物。現代中藥學認為,毒性是藥物對 機體產生的嚴重不良影響及損害,是用以反映藥物安全性的一種性能。常見的毒性反應包括:臟腑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甚至死亡等。因此,中藥毒性的傳統概念與現代內涵是不同的。
例句
殷謙:“ 毒品作為藥物既能造福人類社會但也能危害人類社會,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禁止販賣和吸食,娛樂圈吸毒的現象早八輩子都有的事情,那時候東西雖然不一樣,但其毒性一致。”(殷謙《殷謙的磚頭殷謙的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