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防禦,又稱“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是目標公司抵禦惡意收購的一種防禦措施,1982年由美國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師行的併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 Lipton)發明,在美國是經過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決才被合法化的,由於它不需要股東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實施,故在八十年代後期被廣泛採用。
實施毒丸防禦的公司,由公司董事會事先通過一項股權攤薄條款,一旦敵意方收購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通常是10%至20%的股份),即觸發該條款生效,使公司原有股東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公司大量股份,從而抬高收購方的成本。
在過去20年裡毒丸防禦一直是最受歡迎的反收購措施之一,在美國曾先後有2000多家公司採用毒丸防禦,2001年搜狐就通過實施毒丸防禦成功擊退北大青鳥的惡意收購,搜狐在2001年8月3日收盤時的市值只有4867.1萬美元,但通過實施毒丸防禦,使得北大青鳥的收購成本高達27.812億美元。
毒丸防禦雖是防止敵意收購的有效措施,但卻不利於公司治理,阻礙資本自由流通,尤其是公司在陷入困境或發生醜聞時重組成本高昂,一些公司評估機構也往往會給那些實施毒丸防禦的公司較低的評級,所以近幾年來被不少公司棄用。
其他抵禦惡意收購的措施還有股份回購、白衣騎士、金色降落傘、銀色降落傘、皇冠上的珍珠、焦土戰術、帕克門、超級多數條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