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坤洋

殷坤洋,曾任蕪湖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19年8月,殷坤洋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蕪湖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26日,蕪湖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殷坤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8月,經蕪湖市監委、中共蕪湖縣委批准,中共蕪湖縣紀委、蕪湖縣監委對蕪湖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殷坤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殷坤洋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親屬違規向案件相關人員借款,借用案件當事人的錢款、車輛,縱容、默許配偶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違反生活保障制度為親屬謀求特殊待遇等;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存放線索材料,不按規定返還扣押財物,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案款存入其個人賬戶並使用,數額較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殷坤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理想信念,目無黨紀國法,以權謀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蕪湖縣紀委、蕪湖縣監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蕪湖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殷坤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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