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通知
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學〔2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殘聯,黑龍江墾區殘聯: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殘疾人教育條例》,更好地為殘疾人平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提供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根據實施情況和實踐需要,我們對2015年發布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中國殘聯
2017年4月7日
政策全文
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遵循《殘疾人教育條例》和高考組織規則,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牽頭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種類及技術水平;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殘疾人參加高考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三條
符合高考報名條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需要教育考試機構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幫助的殘疾人(以下簡稱殘疾考生)參加高考,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有關殘疾考生參加高考的考務管理工作,除依本規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應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制定的考務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在保證考試安全和考場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需要以及各地實際,提供以下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
(一)為視力殘疾考生提供現行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含大字號答題卡)或普通試卷。
(二)為聽力殘疾考生免除外語聽力考試。
(三)允許視力殘疾考生攜帶答題所需的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盲文作圖工具、橡膠墊、無存儲功能的盲文打字機、無存儲功能的電子助視器、盲杖、檯燈、光學放大鏡等輔助器具或設備。
(四)允許聽力殘疾考生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輔聽設備。
(五)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以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
(六)適當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盲文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50%;使用大字號試卷或普通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考生等書寫特別困難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30%。
(七)優先進入考點、考場。
(八)設立環境整潔安靜、採光適宜、便於出入的單獨標準化考場, 配設單獨的外語聽力播放設備。
(九)考點、考場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如引導輔助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等)予以協助。
(十)考點、考場設定文字指示標識、交流板等。
(十一)考點提供能夠完成考試所需、數量充足的盲文紙和普通白紙。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夠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將殘疾人報考辦法、途徑、針對殘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納入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式應包括:
(一)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並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掃描件)。
(二)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受理並審核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請,並牽頭組織由有關教育考試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 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形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告知書》送達殘疾考生,由殘疾考生或法定監護人確認、簽收。《告知書》內容應包含殘疾考生申請基本情況、考試機構決定的詳細內容以及決定的理由與依據、救濟途徑等。
第八條
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可按《告知書》規定的受理時限,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覆核意見應按相關程式及時送達殘疾考生。
第九條
經申請批准後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聽力考試部分作答無效。其他考生進行外語聽力考試期間,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不得翻看試卷和作答。聽力考試結束後,方可答題。
第十條
涉及製作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則上由負責制卷的教育考試機構聯合當地殘聯,提前協調特殊教育學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機構,選聘遵紀守法,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且無直系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參加當年高考的盲文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入闈制卷工作。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指定專職的盲文專業技術人員分別負責試卷的翻譯、校對和制卷工作。盲文試卷製作過程應始終實行雙崗或多崗監督。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的包裝應有明顯區別於其他試卷的標識。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將已確定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情況提前通知其所在地教育考試機構。當地相關教育考試機構及考點應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和專項技能培訓工作,並按照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確定的合理便利做好殘疾考生的服務、檢查、施考工作。考試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所有獲得合理便利服務的殘疾考生,每科目考試開始時間與最早交卷離場時間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組織專門的學科評卷小組,對無法掃描成電子格式實施網上評卷的殘疾考生答卷進行單獨評閱,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發布的高考評卷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盲文試卷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組織具有盲文翻譯經驗、水平較高且熟悉學科內容的專業人員(每科目不少於2人),將盲文答卷翻譯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驗確認翻譯無誤後,交由各科評卷組進行單獨評閱。盲文答卷的翻譯工作應在評卷場所完成,並按照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在已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基礎上,制定具有適用於殘疾考生特點的專項預案,並對相關考務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練。
第十五條
在組織殘疾人參加考試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制訂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殘疾人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權利,教育部、中國殘聯28日聯合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
規定明確,教育考試機構應在保證考試安全和考場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需要以及各地實際,為他們提供便利條件,如:為視力殘疾考生提供現行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含大字號答題卡)或普通試卷,為聽力殘疾考生免除外語聽力考試,適當延長考試時間,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助行器等。
規定指出,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將殘疾人報考辦法、途徑、針對殘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納入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並提前向社會公布。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