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威懾效應

死刑威懾效應(deterrent effect of death penalty)是執行死刑對阻止其他具有犯罪動機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所起的震懾與儆戒作用。西方學者有關的實驗研究的結論不一。有的認為,死刑對阻止他人犯罪具有暫時的威懾效應,有的則認為無威懾效應。中國學者認為,從巨觀上和微觀上考察,犯罪現象的發生是多因素變數作用的結果,刑罰的嚴厲只是阻止犯罪現象產生的一個變數,西方學者在未排除其他變數的情況下,只對是否執行死刑這一變數進行實驗研究,很難得出客觀結論。

中國尚無這方面的實驗研究,但根據司法實踐,死刑對阻止其他社會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威懾效應,表現在:(1)恐嚇效應。求生是人的本能欲望,若犯罪人預測到自己的犯罪會被揭露,必判死刑無疑,在趨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可能放棄犯罪。(2)破除僥倖心理效應。對罪大惡極且手段狡猾隱蔽的罪犯執行死刑,將起到破除某些犯罪人自恃高明,可僥倖逃脫不受懲罰的心理。(3)伸張正義效應。對罪大惡極的罪犯執行死刑,可弘揚正氣,伸張社會正義,打擊邪惡勢力,鼓舞和激勵民眾與犯罪人作鬥爭的勇氣和信心,形成與犯罪人作鬥爭的良好社會風氣,對犯罪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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