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鳴關於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等若干規定

第一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項,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由縣人民政府協助企業爭取區、市財政技改貼息資金。 財政貼息資金,由企業申報,縣技術改造主管部門與財政局會同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由企業申報,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為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培植壯大我縣的工業企業,促進我縣工業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共武鳴縣委 武鳴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工業發展的決定》(武發[2003]30號)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項,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由縣人民政府協助企業爭取區、市財政技改貼息資金。同時,由縣財政給予貸款貼息優惠。對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銀行貸款,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不同檔次,分別由縣財政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給予貼息3年的優惠,具體如下:
1、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為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至300萬元以下的,年貼息額為貸款利息的40%,但最高年貼息額不能超過10萬元;
2、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為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至700萬元以下的,年貼息額為貸款利息的50%,但最高年貼息額不能超過20萬元;
3、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為700萬元以上(含700萬元)的,年貼息額為貸款利息的60%,但最高年貼息額不能超
過30萬元。
財政貼息資金,由企業申報,縣技術改造主管部門與財政局會同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項,進行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的企業,新增的稅收(地方所得部分)5萬元以上的,按當年新增納稅額(地方所得部分)的30%給予獎勵。獎金每年兌現一次,連續獎勵5年。由企業申報,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第三條:本規定中的企業指各種所有制經濟類型的企業: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外商及港澳台投資及其它類型的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凡過去下發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