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轄區內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預警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轄區內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武鳴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並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國家級、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生態城市的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制定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配合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轄區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