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金屬材料市場商會

商會簡介

武漢市金屬材料市場商會成立於2006年5月。是武漢市從事金屬材料市場的各類企業和相關組織自發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程德有。主管部門為武漢市工商業聯合會,是武漢市唯一的市級鋼材流通行業協會。
商會設立會員服務部、投資理財部、法律維權部、文體宣傳部、對外聯絡部。遵循《武漢市金屬材料市場商會章程》開展工作。
商會堅持“商辦商會,辦會為商”宗旨,秉承“共創、共享、共成長”理念,以建設“政治進步、經濟發展、經營誠信、奉獻社會,政府信得過,會員有依靠,市場離不開的行業自治組織和全體會員的利益共同體”為目標,緊緊抓住發展主線,全面提升商會功能,努力構建“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資互助,投資共贏”平台,在投資、融資、法律、信息、管理諮詢、稅收籌劃等方面為會員提供專業服務;發揮商會橋樑紐帶作用,開展與政府,社會組織,會員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適應形勢,務實創新,整合商會內部資源,引導會員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實現優勢資源與優勢項目對接,促進會員企業全面、健康、持續發展;崇尚篳路藍縷的艱苦創業精神,追新逐高的開拓進取精神,兼收並蓄的開放融合精神,重諾貴和的誠信和諧精神,在武漢地區兩型社會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武漢市金屬材料市場商會。
英文譯名:Wuhan Metallic Material Marketing Association.
縮 寫: WHMM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武漢市從事金屬材料市場的各類企業和相關組織自發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踐行科學發展觀,遵守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金屬材料貿易及相關行業同行,聯強扶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規範行業標準,搞好行業自律;反映行業的意見、建議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商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市場;推崇誠實守信,改善融資環境;推動金屬材料市場行業和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聯保融資服務,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古田二路滙豐企業總部豐才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業務範圍為: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守法經營,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為會員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員工培訓、 商務信息、聯保融資、法律諮詢等服務;
(三)組織會員參觀考察、學習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組織會員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四)組織會員同金屬材料市場行業相關的上下遊行業(企業)機構進行交流互動,促進行業(企業)之間協作;
(五)搭建集中採購、集合競標、集約投資、電子交易平台,積極開展採購、競標、投資等活動,改善經營手段、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六)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為會員協調關係,調解糾紛,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鼓勵、引導會員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市工商聯的各項活動,完成好政府及工商聯交辦的各項工作。
(八)開展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在武漢市從事金屬材料貿易、加工、物流的企業和從事與金屬材料貿易相關的組織;
(二)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三)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有兩名理事為介紹人;
(二)提交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格證書、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件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入會申請;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照本會的要求提供與本會業務活動相關的資料;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會長單位3萬元/年、常務副會長單位2萬元/年、副會長單位1.5萬元/年、理事單位6千元/年、會員單位1千元/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制度和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由會長會(副會長以上成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當選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在六十五歲以內;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察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代表本會開展活動,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配備專業會計、出納。會計、出納互不兼任。本會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原會計、出納離職前時,必須與接任會計、出納辦清交接手續;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監督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工資待遇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議並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如因由於分立、合併、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金融合作機構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包括結餘經費,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支付清算費用,剩餘部分退還給會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武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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