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績效考核內容,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財政、水務、園林和林業、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環保、審計、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確定區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水務、園林和林業等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年徑流總量控制目標、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標、峰值徑流控制目標、內澇防治目標和雨水資源化利用目標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交通、園林綠化、水系統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控制指標;劃定城市藍線時,應當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第八條 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市、區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新開發區域要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老城區要結合“三舊”(舊城、舊廠、舊村)改造有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市、區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儲備制度,編制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國土規劃、城鄉建設、水務、園林和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和要求編制《武漢市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等技術規範和標準圖集,指導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海綿設施。海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一條 國土規劃部門在核發土地使用條件時,應當將建築與小區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與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作為城市規劃許可的前置條件。

國土規劃部門在規劃技術審查時,應當就項目建設方案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徵求水務部門意見,水務部門應當就建設方案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按照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新建項目分別實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因海綿城市建設需要進行變更的,由原審批部門負責指導和審批。

第十三條 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綿城市建設設施: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的傳統做法,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減輕對市政排水系統的壓力。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建設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處理好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關係,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因勢利導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彎曲河岸線,營造自然深潭淺灘和泛洪漫灘,實施生態修復,改善水環境質量,不得採取填湖造地、截彎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措施。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不得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排水許可時,水務部門應當審查排水口的設定和水質、水量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不予排水許可。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海綿設施配套建設納入竣工驗收內容,並將驗收結果提交備案機關。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驗收備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築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公園和綠地、城市排水防澇設施以及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設施維護管理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好配套海綿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證海綿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城鄉建設、水務、園林和林業、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等部門應當制定海綿設施維護管理技術規範,建立海綿設施維護管理檢查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中優先安排海綿城市建設項目。

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鼓勵有實力的科研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製造企業與金融資本相組合,組建具備綜合業務能力的企業集團或者聯合體,採用總承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統籌組織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項目。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屬性,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風險分擔、收益共享的合作機制,採取明晰經營性收益權、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多種形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二)未依法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行政許可審查內容的;

(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按照規定查處的;

(四)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相互推諉、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鄉建設、國土規劃、水務、園林和林業、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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