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武漢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中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鄂民政規〔2009〕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湖北省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16〕127號)等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認定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間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困難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或者等於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家庭財產現狀符合規定的城鄉家庭。

第三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認定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循綜合全面認定的原則,認定時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為主,兼顧家庭剛性支出;遵循單項認定與申請救助時即時認定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房管、衛生計生、農業、國土規劃、稅務、工商、住房公積金管理、網信、統計、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第五條 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其所屬的核對機構具體負責辦理認定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步認定工作,通過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政策宣傳諮詢、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工作,並主動幫助申請有困難的家庭提交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

第二章 家庭可支配收入認定標準

第七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請當月的前12個月或者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總數進行認定,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條 工資性收入主要參考工作單位為個人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社會保險、工作單位提供的合法性收入證明、勞動(務)契約約定、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所從事行業的務工收入行業評估標準等信息,對家庭成員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進行綜合認定。

(一)能夠核准個人納稅申報金額的,在扣除按照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保障性支出後,核定其收入;個人在流動視窗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我市公布的當年基本養老保險月應繳金額最低檔扣減收入,高於最低檔的部分計入家庭收入;

(二)不能核准個人納稅申報金額的,參照工作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或者勞動(務)契約約定的收入額度,在按照規定扣除繳納的保障性支出後核定其收入;單位不能提供收入證明或者勞動(務)契約約定收入的,按照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檔位推算其個人收入;無法查實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其收入;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照我市部分職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的最低檔核定其收入。

第九條 經營性淨收入按照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獲得的實際可支配收入進行認定,無法直接獲取收入額度的,按照當地所屬行業評估、種養殖業收入評估認定。其中個體工商經營戶按照行業評估標準認定經營性收入;種植業經營性收入按照當地畝產淨收入認定,經營田地畝數按照土地承包協定中的面積計算;養殖業收入中,經營性的養雞、鴨、豬、羊、牛等按照當地每隻(頭)淨收入認定,養魚、蝦、蟹等按照當地每畝淨收入認定,畝數按照承包協定中的面積計算。

第十條 財產性收入按照家庭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的總和進行認定。動產收入包括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各類金融性資產產權收益,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按照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讓或者出租房產(含閒置達半年的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所獲取的收入等認定。

(一)簽訂有契約、協定,並根據契約、協定約定獲取中介、轉包、承包收入的,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契約、協定認定;

(二)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契約、協定,或者契約、協定數額明顯偏低的,按照市場價格予以認定;

(三)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等金融性資產收益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計算,集體財產分紅按照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第十一條 轉移性收入按照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進行認定。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遺產收入、捐贈(贈送)收入等。

(一)養老金(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按照實際收入認定;

(二)賠償金按照法律文書或者協定認定;

(三)離婚家庭補償費、賠償費、子女的撫養費,按照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協定書確定的金額認定;

(四)被贍養、撫養、扶養人不與贍養、撫養、扶養人共同生活的,其收入按照贍養、撫養、扶養協定或者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協定或者法律文書規定以及協定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明顯偏低的,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金額,計算公式為:月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數×2.5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月支付水平=月支付能力÷需贍養、撫養、扶養的人數。對父母雙亡(含失蹤)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扶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其個人養老金(離退休金)按照本市當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月平均值扣除後有剩餘的,認定為具有支付能力,剩餘部分認定為扶養費用;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領取養老金(離退休金)的老年人,在個人養老金(離退休金)按照本市當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月平均值扣除後,剩餘部分可平攤到其已成年困難子女家庭成員。未達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可以不平攤,只計入本人收入,已成年子女家庭收入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 其他收入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以公允價值確定的應當計入家庭的收入。

第十三條 家庭成員就業後6個月內不計算收入,6個月至1年內按照50%的比例計算就業收入,1年後按照實際就業收入計算(在3年內按照此方法計算1次);一、二、三級殘疾人就業收入按照50%的比例計算。

第十四條 申請低收入家庭成員獲得下列收入的,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護理費,義務兵的優待金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費;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金、見義勇為獎金;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助學貸款約定的還款金額;

(四)因工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醫療救助金,政府、社會或者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和災後重建救助金,“十三五”期間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城鎮居民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參照執行);

(六)獨生子女費及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金;

(七)高齡津貼;

(八)其他政策明確規定免於計入的家庭可支配收入。

第十五條 在申請低收入困難家庭時,應當結合家庭剛性支出情況核定家庭實際可支配收入。有下列情況導致家庭剛性支出增加的,以最新公布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核算基數,根據具體情形設定支出係數後,對家庭可支配收入作出適當核減。計算公式為:家庭實際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出係數。

(一)當年突發重特大疾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個人負擔費用達5萬元以上,農村居民個人負擔費用達3萬元以上)的患者,支出係數為3;

(二)家庭成員中有患慢性疾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辦理了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重症(慢性)疾病審批手續的慢性病重症患者,支出係數為2;

(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支出係數為2;

(四)80歲以上老年人,支出係數為2;

(五)0—6歲嬰幼兒,支出係數為2;

(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滿16周歲的在校初、高中階段學生,支出係數為1,該情況中屬單親家庭的,支出係數為2。

家庭中不同成員分別符合上述單項條件的,其支出係數可以累加,同一成員符合多項條件的,選取最大支出係數。對積極就業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核算收入後,不再按照此條規定核減。

按照上述規定核減家庭可支配收入後認定的低收入困難家庭,可享受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專項或者配套救助政策,上述核減規定不適用於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三章 家庭財產認定標準

第十六條 家庭財產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商業保險、機動車輛、房屋、船舶、大型農機具以及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

第十七條 家庭財產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現金、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員實際金額認定;

(二)股票類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認定;

(三)基金按照淨值認定,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契約中規定的價值認定;

(四)住房、宅基地等按照《不動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用房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登記的實際面積認定;

(五)機動車輛、大型農機具等按照購置登記時的價值和數量認定;

(六)出售、轉讓財產價格按照契約認定,無契約或者契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根據市場價格認定;

(七)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照現值認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人均超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倍的;

(二)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和兩輪電動、普通摩托代步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擁有大型農機具的;

(三)擁有非普通商品住房,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且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下的,如別墅、豪宅等;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含有產權和無產權),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城鎮為16平方米)的;非因拆遷原因(含等值交換)、專項救助規定,近3年內有新建、新購住房的;

(四)家庭擁有黃金、首飾、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總價值人均超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倍的;

(五)家庭成員名下有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類房屋,或者擁有企業、註冊公司的。

第四章 申請和認定

第十九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以家庭為單位,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居(村)民委員會向居住滿1年以上(含1年)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申請相關社會救助時,救助申請可視同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凡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家庭收入、財產及支出情況的書面申明,誠信承諾書以及同意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授權書;

(三)居民戶口簿、家庭全體成員(含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四)殘疾人應當提供殘疾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有在校學生的家庭,應當提供子女就讀學校證明;

(六)非農業戶口的應當提供就業和收入證明,農業戶口的應當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畝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流轉契約原件和複印件)和種植、養殖等情況;

(七)夫妻離異的,應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離婚判決書等有效證明材料以及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定書、調解書等原件和複印件;

(八)因患嚴重疾病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報告以及住院結算憑證;

(九)家庭中有因土地徵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由區國土規劃部門提供批准征地的批文和實施征地的時間,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到戶的有效證明材料,其中涉及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有效證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民主評議等工作,對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提出初步認定意見,並及時在社區(村)公示初步認定結果,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難原因、民主評議結果、初步認定意見、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公開與認定要求無關的信息,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結束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初步認定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認定;對有異議且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時主要採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行業評估等方式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其中,信息核對和入戶調查是必須採用的方式。根據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具體規定,核對機構應當同時對未申報人口和非共同生活但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進行經濟狀況調查。

信息核對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入戶調查,實地了解家庭實際生活狀況,逐一核實核對信息。入戶調查時應當出具相關證件,入戶調查人數不得少於2人,做好入戶調查記錄並簽字。核對信息不全或者有異議的,應當通過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一步核實。鄰里訪問時應當出具相關證件,訪問人數不得少於2人,做好鄰里訪問記錄並簽字。信函索證時,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提供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成民主評議小組,根據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小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居(村)民委員會成員、黨員代表、居(村)民代表等組成,成員不得少於7名,其中,居(村)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評議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組成員參加方為有效。評議過程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對爭議較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初步認定意見和相關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最終認定結論。對符合低收入困難家庭條件的及時錄入武漢市社會救助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區民政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後有效期從批准之日起1年內有效,1年後可以再次申請認定。在有效期內,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該家庭收入和財產發生明顯變化的,應當採取動態管理,對需要調減收入額度的,及時調整並報區民政部門備案;對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區民政部門及時取消其資格並書面告知申請家庭。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公開初步認定結果和最終認定結果,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區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區民政部門核實後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資格,2年內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並提請相關部門記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因其他專項社會救助項目需要對救助對象進行認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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