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南安商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一大批南安鄉賢來到了荊楚大地,大家在極其艱苦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著南安商人“愛拼才會贏”的精神,他們在艱苦中創業、在創業中發展,在荊楚大地上各行各業都有南安人的足跡,據不完全統計,在武漢投資、創業、工作的南安鄉賢多達數萬人,眾多人士事業蒸蒸日上,行業涉及:水暖閥門、衛浴潔具、消防器材、石材瓷磚、水產海鮮、服裝鞋帽、燈飾照明、五金汽配、電力軍工、菸酒茶葉、食品餐飲、商貿旅遊、金融投資、地產開發、機械設備、物資開發、電子科技、文化廣告等數十個經濟領域。他們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各自取得了驕人的成績!給家鄉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注入了生機和活力。
為了進一步增進南安鄉賢的友情,凝聚南安商人的力量,做大南安企業的品牌,在大武漢的南安鄉賢迫切期望成立武漢南安商會。通過籌備組成員各方努力這一期盼已久的願望將在2012年12月2日實現了。商會的成立必將鼓舞和團結廣大的南安鄉賢,在經濟發展中再創輝煌,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形勢在變化,時代在進步,雖然正處於全球經濟複雜多變的大背景下,但機遇與挑戰並存,我們將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平台。相信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支持下,在商會各位同仁聯合李良機會長的共同智慧下,商會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採用理事會制度,並設秘書處、財務部、宣傳部、編輯部、維權部、商務部、辦公室以及大學生聯誼會等職能部門。本會將秉承聯絡鄉情、發展經濟、回報社會、共創未來的辦會宗旨,盡心盡力為會員服務。祝願大家將會朝著更高遠的目標,更強大的信心,更優異的成績而奮進。
商會地址:武漢市礄口區漢西三路香江家居A1棟六樓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武漢 南安 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安人士、企業在漢投資註冊登記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自願申請加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推動武漢—南安地域經濟合作,拓展兩地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經濟,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整合會員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
第五條 本會願意接受武漢市礄口區工商聯和武漢市礄口區民政局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武漢市礄口區香江家居A1棟六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宣傳黨方針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依法經營,組織各種招商引資活動,為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
2、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法律和業務培訓;
3、組織會員學習、培訓、考察、調研,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4、承擔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均為企業(含個體)會員。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入會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二)熱愛商會工作並願意交納會費。(三)在漢發展的南安籍企業經審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1、向大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秘書處進行初審;報會長會議批准;
3、會長會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的通知。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3、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
4、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6、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4、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退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並在本會刊物和網站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職能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事項表決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條以外的一般事項,可由會長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但到會人數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議事項表決須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般事項會員大會可以採用視頻、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實現部分會員遠程參會和表決。對表決事項未明確表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視為贊成與會人員的多數表決意見。本會的其他會議的參會和表決均可按本款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3、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財務狀況;
6、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
7、決定會員的除名;
8、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工作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開會次數。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南安人士中有較大影響,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會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本會各種會議;
2、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
3、檢查理事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4、檢查督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5、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6、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根據會長提議,參與制定本會工作安排;
3、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4、參加會長會,研究、決策商會 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1、主持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檔案、資料;
2、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3、協調、聯絡各分支機構、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4、提名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資金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專職、兼職財務工作人員。實行現金與賬務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審批,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應定期審計,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種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機關備案,由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機關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條 本會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自登記機關核准2012年9月24日起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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