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損失

正常損失,指的是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也就是合理損耗。

合理損耗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屬於定額內合理損耗的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區別

外購貨物的合理損耗和其他毀損、短缺是兩類不同的經濟事項,在會計處理方法上也就有所不同。不同的會計處理將為決策者提供不同的會計信息。

合理損耗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無法避免並且可以提前估計到的損失,是正常生產經營的必要成本,因此應當計人存貨的人賬價值。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存貨成本包括採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是一項可直接歸屬於存貨採購的費用,構成了存貨採購成本。

對於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除合理途耗外的其他毀損、短缺,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應從供應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應沖減物資的採購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損耗,不得增加物資採購成本,應暫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

【例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本期購入一批商品,進貨價格為8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3.6萬元.所購商品到達後驗收發現商品短缺30%,其中合理損耗5%,另25%的短缺尚待查明原因。編制該企業的會計分錄。

分析:合理損耗應計入存貨成本,並且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待查的短缺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借:庫存商品600000(元)(80×7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0(元)(80×17%)

待處理財產損溢234000(元)[800000×25%×(1+17%)]

貸:應付賬款936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000(元)(80×25%×17%)

在計畫成本法下,合理損耗計入存貨成本,並需要計算"材料成本差異"。其他毀損、短缺不計入存貨成本,不能計算“材料成本差異”。

【例2】某單位外購材料100公斤,計畫單價10元/公斤,實際單價12元/公斤;材料入庫時發現短缺20公斤,經認定其中12公斤屬於合理損耗,8公斤屬於合理途耗外的毀損。請計算這筆業務產生的材料成本差異。

分析:計畫成本法的人庫材料數量必須要按照實際數量計算。

計畫成本=80公斤×10元/公斤=800元

實際成本=(80公斤+12公斤)×12元/公斤=1104元

材料成本差異:1104元-800元=304元

這些材料成本差異未來將在80公斤材料上進行分配。

非合理損耗計人管理費用=8公斤×12元/公斤=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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