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採購活動,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政府採購。上級另有規定除外。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我縣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縣、鄉財政預算資金,本單位預算外資金,上級財政預算資金,上級單位預算外資金,國債專項資金。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應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我縣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暫按10萬元(含10萬元)試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除外。
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辦公設備,實行協定供貨制度。
協定供貨制度就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分季或半年)對部分貨物的品牌、價格、設備配置、訂貨方式、售後服務等通過公開招標選定供應商後,再由財政部門以檔案形式將中標供應商的協定供貨承諾書及相關內容告知採購人的一種方式。
第五條 政府採購資金原則上實行全額撥付方式,即財政部門採取先集中後支付的原則。在採購活動前,採購人必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先匯集到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部門根據契約履行情況,將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已經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一併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工程類政府採購項目資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差額支付方式,即財政部門和採購人按照各自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不得參與政府採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第七條 正安縣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依法對我縣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財政局職責:
(一)研究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制定我縣政府採購中長期規劃;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我縣政府採購活動;
(四)組織我縣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
(五)審核認定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
(六)監督、檢查和考核採購代理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紀行為事項;
(七)公布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
(八)審核縣鄉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九)審查並批准縣鄉單位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十)處理我縣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
(十一)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宜。
監察局職責:
(一)監督檢查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遵守和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情況;
(二)受理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行政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審計局職責:
(一)審計監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政府採購當事人對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政府採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情況,政府採購契約履行和新增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必要時也可組織開展對政府採購當事人進行政府採購活動的專項審計調查;
(二)審計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政府採購當事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條 政府採購中心是集中採購機構,集中採購機構為採購代理機構,是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活動;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活動;
(三)受採購人委託,代其組織採購事宜;
(四)收集、發布及統計縣鄉政府採購信息;
(五)辦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宜。
第九條 採購人可以委託省、市、縣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
第十條 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採購事宜,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收取一定的服務性費用,以保證採購代理機構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政府採購中心設縣人民政府(在縣政府採購中心未成立之前,仍由財政部門牽頭運作)。
第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採購中的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
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縣級以上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以及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性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長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 政府採購程式
第二十條 採購人應於每年初將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納入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根據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單位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進行政府採購時,應提前報送政府採購項目採購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持委託書和批准檔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
第二十一條 實行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人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二條 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審查的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投標供應商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檔案。採購人從評審合格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廢標:
(一)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紀行為;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之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檔案。談判檔案中應當明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契約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檔案。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要、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第二十六條 採取詢價方式採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和評定成交的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實行招標採購的,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專家庫設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專家的資格認定由審計、監察、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採購中心共同認定。供應商庫設在政府採購中心。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或者其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應當妥善保存,不得仿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的保存期為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以下內容對政府採購活動及採購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一)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三)採購標準、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政府採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採購的,視為違反財經紀律,由財政部門在其年度預算中扣減該部分支出,並由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政府採購當事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違反法律、紀律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採購活動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機關停止採購,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採購契約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採購契約生效後,契約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變更契約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契約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契約的標的組織驗收後,應當將驗收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根據採購機關報送的驗收結算書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採購資金撥付手續。
財政部門按結算驗收書及時對新增資產進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7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涉及商業秘密。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1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和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財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採購的;
(二)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三)擅自提高採購標準或對中標通知書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變的;
(四)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代理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採購事宜的;
(五)與社會中介機構或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單位簽訂契約的;
(六)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八)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三十九條 承擔政府採購業務的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財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
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四)不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
第四十條 採購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具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正安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