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況
歐盟地區政策的目標大體分為縮小地區差距、提升地區競爭力和加強歐盟地區協作三個方面。基本思路是要從“硬體”和“軟體”兩方面入手改善地區投資環境,為商業資本進入創造必要的條件,最終提高地區經濟活力和加強地區經濟多樣性。實施框架則形成了從規劃、實施到評估的一整套完善的管理體系,成為實施綜合政策的重要工具和載體。起源和演進
歐盟地區政策的理念起源於1957年簽署的《羅馬公約》。真正起步是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1973年歐洲共同體第一次擴大,英國、愛爾蘭、丹麥3國正式成為共同體的新成員。這次擴大凸顯了地區差距問題。1975年3月,共同體部長理事會就全面實行共同地區發展政策達成一致。地區政策的核心是設立歐洲地區發展基金。歐洲共同體決策機構認為,歐洲一體化會促使其內部經濟向發達中心地區集中。這期間,如果忽略經濟欠發達的外圍地區的話,最終將因貧富懸殊太大而危及共同體的存在。地區政策的宗旨就是要抵消一體化進程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希臘、葡萄牙、西班牙三個較為落後的國家加入歐洲共同體之後,歐洲共同體經濟與社會內部凝聚的問題凸顯。解決這個問題,就要通過較高的GDP增長實現各地區的基本收入、競爭力和就業狀況相近,最終實現社會團結。
1988年,成員國一致決定,將歐洲地區發展基金、歐洲社會基金、歐洲農業指導與保證基金中的指導部分合併成結構基金,同時結構基金數額在1989年-1993年間翻番,總計達到600億歐洲貨幣單位。地區政策同時又被稱為結構政策。結構基金占共同體預算的比重由1986年的17.6%提高到1992年的25.4%。
這次改革對各成員國的目標區作了劃分,奠定了地區政策操作的基本原則,即人均GDP低於歐洲共同體平均水平75%的地區才能接受資助這一原則。歐洲共同體向有關目標區提供資助。經過這次改革,共同體實施地區政策的力度不僅大大加強,也扭轉了以往地區行動中以成員國為主、共同體為輔的局面。
經濟與社會團結成為歐盟發展的重要戰略目標,地區政策執行力度隨之不斷加大。《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簽署引發了1993年歐盟地區政策的第二次改革。《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將經濟與社會團結同經濟與貨幣聯盟以及單一市場相提並論,稱其為建構歐盟的三大支柱之一,從而進一步提高了地區政策的地位。歐盟提出了1994-1999年“六年規劃”,在該規劃中加大了地區政策的執行力度,把減少地區經濟發展差別、提高落後地區的競爭力作為實現《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重要手段和主要任務。在1989至1999年期間,結構政策的累計支出約為歐盟國內生產總值的6.5%。地區政策改革的直接誘因是為了吸收瑞典和芬蘭入盟,歐委會為此新設了漁業指導金融工具,以支持這兩個國家漁業部門的多種經營。第二次改革中最有意義的舉措當屬設立團結基金。該基金是1994年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幫助歐盟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成員國(而不是地區)達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為經貨聯盟設定的經濟趨同標準,實際上是對經濟實力較弱成員國進行財政補償。
1997年展開的第三次地區政策改革目的在於提高地區政策執行效率適應東擴新局面。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對結構基金進行大規模調整,以期儘可能降低東擴的成本。其內容主要包括:(1)向中東歐申請國提供“接納前援助”。歐盟自2000年起將每年從總預算中撥出31.2億歐元作為“接納前援助”,這些資金主要用於農業開發和運輸及環保領域,以使這些國家的農業開發和運輸、環保基礎設施能提升到滿足歐盟標準的水平。“接納前援助”意味著所有申請國在入盟前就如同成員國一樣,得到團結基金贊助。(2)歐委會將結構基金維持在1950億歐元水平上不再增加,從財政資源上為東擴作好準備。(3)改革地區政策操作方式。一方面精簡了各成員國的目標區數目,另一方面對結構基金操作實行分權化管理。這意味著有關資金支出的管理權放在成員國而非歐盟。歐盟方面則從具體的管理運作中撤出,其責任變為制定結構基金管理規則,並通過實行監督和提出政策優先順序等途徑影響成員國的政策操作過程,使之按歐盟意圖來執行或調整地區發展戰略。這次改革的意義在於調動了各成員國的積極性,使之在最適宜的地區政府層次上進行操作以增強地區政策的效率。
主要目標
第一階段目標
為了提高地區政策的效率,結構基金在2000-2006年規劃中,將目標集中確定為三大優先發展目標,其中目標1和目標2是地區性目標,目標3是主題性目標。(1)促進落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結構調整,標準是人均GDP在歐盟平均值75%以下的地區。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該目標覆蓋歐盟22%的人口,支出約占70%左右。
(2)主要針對面臨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困難的地區,同時還包括了一些需要促進經濟多樣化發展的地區。該目標包括歐盟約18%的人口,支出約占11.5%。
(3)人力資源的開發。由歐洲社會基金負責實施。具體內容包括:①促進實施積極勞動力市場政策解決失業問題;②改進勞動力市場進入條件,特別針對邊緣化群體進入勞動力市場難的問題;③開展終身教育和培訓項目,提高就業機會;④提前採取措施,適應經濟社會調整;⑤創造男女平等就業機會。
第二階段目標
2007-2013年期間的結構基金規劃有新的調整,同樣確定了三大優先目標:(1)縮小地區差距。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為經濟成長創造條件,縮小落後地區的差距。新的目標1地區與上一規劃期間的目標1地區標準相同,即人均GDP在歐盟平均值75%以下的地區,這一目標覆蓋1.5億人口,支出占81.5%。
(2)提升地區競爭力和創造就業。新的目標2地區包括原有目標2和目標3地區,一方面鼓勵創新和發展知識經濟,培育企業家精神,改善環境,吸引投資;另一方面進行人力資源投資,提高勞動力水平,創造就業崗位。這一目標覆蓋3.1億人口,支出占16%。
(3)歐盟地區協作。這一目標主要針對跨境地區,在跨境地區地方政府建議的基礎上,鼓勵跨國跨境的地區合作和信息交流,以促進地區整合發展。歐盟居住在跨境地區的人口達1.8億,占總人口的37.5%,支出占2.5%。
政策工具
歐盟地區發展基金創立於1975年,是結構基金中規模最大的,基金額約占整個結構基金的一半。基金的主要目標設為增強受援地區的經濟發展潛力、支持結構調整、促進經濟成長和持續就業。為達此目的,該基金主要用於資助生產性投資、基礎設施項目、開發本地經濟潛力的活動以及技術援助和大型項目等,同時也用於鼓勵成員國之間的跨國經濟合作和交流。歐洲社會基金是1957年根據《羅馬條約》建立的,當時的基本想法是為工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安置費用,以增強雇員在共同體範圍內地理和專業的流動性,通過統一市場建設促進經濟成長來解決失業問題。1971年修改共同體條約後,明確授權歐洲社會基金對歐洲共同體勞動力市場進行干預以求改善其平衡狀況。當時干預的重點一個是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轉移,一個是由貿易自由化引起的紡織和服裝業大規模的結構調整而產生的人員冗餘現象。1988年改革後,主要用於消除長期失業和提高青年人的就業能力,1993年後又用於增強工人對產業變化的適應能力。主要方式是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幫助,改善教育體制。
歐洲農業指導和保障基金是在1962年作為共同農業政策的一部分成立的,目的是促進農業的結構調整,主要是為農村地區採用農業新技術、發展非農產業提供資金支持;漁業指導融資基金是為幫助沿海地區受漁業生產萎縮影響的漁民而設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