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期票的概述
歐洲期票作為歐洲債券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公認開始於1978年12月紐西蘭航運公司在市場上的融資行動。由於歐洲期票所具備的低成本和高靈活性的特徵,自問世以來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在性質上,歐洲期票更接近辛迪加貸款,因為增加了低成本以及避免了利息預提稅等方面的優點,近年來成為項目融資的一種重要的債務資金來源。歐洲期票的類型
中國冶金進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亞恰那鐵礦項目的融資結構中就是使用帶有各種選擇期權的歐洲期票作為債務資金。目前,在歐洲期票市場上使用的主要融資工具有以下幾種類型:歐洲期票貸款
這類歐洲期票包括歐洲期票發行貸款(Euro note Issuance Facility,簡稱EIF),期票發行貸款(Note Issuance Facility,簡稱NIF)和辛迪加期票發行貸款(Syndicated Note Issuance Facility,簡稱SNIF)等幾種形式。這類期票是歐洲期票中比較簡單的一種類型,期票發行人在一個確定的期限內(一般為3—7年)利用招標組(Tender Panel)等多種發行手段發行短期的可轉讓票據籌集資金,票據期限一般為1—6個月。這類歐洲期票發行的一個特點是通常沒有期票承購組來作為發行的後盾,因此一般只適用於為歐洲期票市場所熟悉的、信譽好的政府機構及大公司的融資活動。可循環承購貸款
這類歐洲期票包括可循環承購貸款(簡稱RUFs),使用範圍較窄的可轉讓循環承購貸款(transferable 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ies,簡稱TRUFs),期票和備用承購的借方期權(Borrowers Optionsfor Notesand Underwriting Standby)等幾種形式。循環承購實際上是在歐洲期票發行程式中加入了承購的機制,是歐洲期票最具典型的結構,也是使用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可循環承購貸款由一組金融機構提供中期承購允諾,在這個承購允諾下借款人通過發行短期(1—6個月)期票籌集資金,任何未能在招標中售出的期票由承購人買入。
在承購期內,每次期票到期時通過發行新的票據替代到期期票達到使貸款資金不斷循環使用的目的。循環承購貸款也可以作為一種備用資金來源,與辛迪加銀團貸款或浮動利率歐洲債券等資金形式比較,循環承購貸款費用較低,結構更靈活,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循環承購貸款結構中的中期風險承擔者(即期票承購人)和實際資金提供者(即期票持有人)的角色是分離的,而正是因為這種分離以及期票承購人自身提供資金的可能性較低,使得循環承購貸款的承購費比辛迪加銀團貸款的承諾費要低。
綜合期票貸款
這類歐洲期票包括多期權貸款(Multi-Option Facilities,簡稱MOF)和綜合期票貸款(簡稱GNF)等幾種形式。這類利歐洲期票形式的融資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在確定的最大借款額度內,期票發行人(即借款人)可以通過在歐洲債券市場發行歐洲期票,也可以通過在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發行商業票據,或者通過直接貸款等其他規定方式籌集所需要的債務資金。歐洲期票的發行
歐洲期票的發行程式,實質上是以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作為期票發行安排人,將一組準備提供中期的期票承購義務的金融機構與期票發行人聯接起來的過程。期票發行安排人的作用與歐洲債券發行中的經理人的作用基本一致。以可循環承購貸款為例,首先期票的發行人、承購人和安排人將為發行歐洲期票達成一個原則貸款協定,根據這一協定,作為承購人的金融機構同意在一定的年限內(很少超過10年)承購發行人所發行的可流通的短期歐洲期票。 正常情況下,承購人希望將準備發行的期票全部銷售給公開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自己收取一定的年度承購費作為承擔中期承購責任的補償。一旦承購人獲得部分配售的歐洲期票後,承購人將繼續收取承購費,並同時獲得投資於歐洲期票的收益。多元代理方式是早期歐洲期票發行中使用的一種方式,其作法是將計畫銷售的期票自動按比例配售給承購人,再由承購人自行決定是轉手出售還是自己保留。這種方式有兩個優點,第一,每個承購人可以事先知道自己所拿到的期票數量,因而可以向期票投資者報出實盤;第二,這種方式也為承購人提供了持有期票而獲得最大契約收益率的機會。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是採用這種方式每個承購人所配售的期票數量有限,很難建立並擁有一個由眾多投資者組成的市場基礎。其次,由於期票發行是按契約收益率分配給承購人的,任何低於契約收益率的發行好處,發行人都無法分享。
單一代理方式從1981年起開始在歐洲期票市場上使用,其原型來自美國商業票據市場上經常使用的單一交易人制度。利用單一代理方式,發行人只任命一家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作為其獨家代理銷售歐洲期票,其優勢是這類獨家代理因為手中掌握多種期票的發行可以建立起一個強有力的廣泛的投資者網路,但是,與上一種方式一樣,單一代理的收入來源是從發行人手中買入的契約收益率與實際銷售價格之差,任何銷售過程中的利益發行人都得不到。
標準招標組方式自1983年開始在市場上套用,目的是為了克服前兩種發行方式所存在的問題。採用這種方式,眾多的發行代理人在一個規定時間上對歐洲期票的發行權進行投標,那些能以較低收益率(對於發行人來講,即為較低利率)發行的投標者將中標,獲得期票的發行代理權。這樣,如果中標的收益率低於最大契約收益率的話,發行人就可以分享到其中的一部分利益。為了克服以上三種方式的缺點,1984年9月在歐洲期票市場開始使用連續招標組方式發行期票。採用這種方式,由發行人任命類似單一發行代理的連續招標組經理人承擔以低收益率水平將歐洲期票分配出去的責任。每一次發行時,首先由經理人和發行人議定一個發行收益率和期票價格,然後再徵詢招標組成員是否願意按照這個價格購買歐洲期票並將其推銷給最終投資者,從而減少了招標組成員在投標時的不確定因素。在這種發行方式中,招標組成員的角色與傳統歐洲債券發行中的推銷組角色類似。目前在歐洲期票市場上四種方法同時存在和使用。
歐洲期票的融資成本
從借款人角度,以歐洲期票作為融資手段,其成本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①期票承購費。期票承購費以一個歐洲期票發行計畫的總值作為計算基礎(不考慮實際上發行與否或發行的數額),支付給該發行計畫的承購人,作為其在規定年限內提供期票的發行與再發行承購責任的補償。承購費按年計算,每1年支付1—2次。
②管理費。
管理費同樣根據歐洲期票發行計畫的總值計算,在發行檔案簽字時支付給期票發行安排人。
③期票收益和最大契約收益率。
對於借款人,所謂期票收益在概念上與銀行貸款利率沒有差別,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對於債券投資者,購買歐洲期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