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利英

歐利英

湖南永州女醫師因錯判進監獄,奔走28年尋回清白。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歐利英 歐利英

歐利英原是郴州市宜章縣人,26歲的時候,她進入永州市東安縣茶源衛生院當了一名醫生。28年前,身為東安縣醫師的歐利英,因錯判投機倒把罪被投進了監獄。為維護一生的清白和法律的尊嚴,歐利英走上了艱辛的申訴之路。

2008年1月28日,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對歐利英無罪的判決。隨後,歐利英根據法院的判決,向東安縣衛生局遞交了申訴書,要求恢復名譽和公職。然而,永州市東安縣衛生局卻堅稱,開除歐利英並無過錯,因此拒絕了歐利英的要求。

事件過程

英鎊風波

英鎊風波

歐利英稱,不料天有不測風雲,在醫院工作的時候,她莫名奇妙地陷入了一場官司,她被錯誤指控為非法收買英鎊、股票,進行招搖撞騙,謊稱是中央鈔票回收小組成員和冒充中央高幹親屬。

幾乎與此同時,東安縣衛生局在法院都未判決的情況下,給歐利英嚴厲的“處罰”:自參加工作以來,歐利英同志不認真學習,放鬆世界觀改造,資產階級思想嚴重。自1981年以來與唐祥智、汪家仁等一夥、以上訪為名流竄在外,冒充“中央鈔票回收小組成員”和高幹家屬,以“及時兌換鈔票,為四化爭貢獻”的名義,到處招搖撞騙,套購英鎊、股票,販賣鴉片等進行投機倒把,造成嚴重後果。問題揭露後,歐利用各種手段,掩蓋事實真相,態度極不老實。為了純潔衛生隊伍,經研究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公職的處分,並建議政法機關懲辦。

資金被扣留後,東安縣司法機關迅速介入,立案偵查。1982年9月19日,東安縣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和招搖撞騙罪,判處歐利英有期徒刑3年。歐利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1982年9月29日,湖南省零陵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後以(82)零陵刑終字第120號判決,認定被告人歐利英投機倒把罪和招搖撞騙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是她再次提出抗訴,然而歐利英的希望再一次破滅。

判決後,歐利英被迫作為“犯人”押送至監獄服刑改造。

四處伸冤

四處伸冤

歐利英進到湖南省長沙監獄的第一個夜晚,她淚流滿面。當晚,歐利英就找來筆和紙,為自己申冤。

歐利英稱,所幸在監獄的日子裡,獄友們對歐利英十分照顧。由於歐利英當過20多年的醫生,自己的這項技能,使得她不用去從事很重的活兒。在監獄裡她施展著自己的技能,為自己的獄友服務,有時候歐利英還抽空給病友們講醫學知識,她的醫術監獄裡有目共睹,甚至有獄警生病了都找歐利英治病。

閒下來的時候,歐利英抓緊學習法律,不斷醞釀撰寫申訴狀,寒來暑往從不停歇。出獄後,歐利英首要的工作還是申訴,她堅信自己是無罪的,有生之年一定要討個清白。於是,歐利英再次走上漫漫的依法申訴之路。

歐利英有一位律師朋友,在得知歐利英的困境後,主動幫她聯繫辯護事宜。歐利英在湖南宗元律師事務所見到了為其洗清罪名的律師團隊。律師們看了歐利英的材料後,當天就受理了此案。

兩位律師仔細認真分析了法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並對歐利英進行了全面周到的調查了解,結合中國1979年<刑法> ,他們發現歐利英案存在的疑點很多。在抓住問題的關鍵之後,律師們經過幾天幾夜的苦思冥想,終於寫出了第一份《刑事申訴狀》,遞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該案控、辯雙方焦點有二,即一是歐利英的行為是否構成投機倒把罪;二是歐利英的行為是否構成招搖撞騙罪。

關於焦點一:依照1979年頒布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投機倒把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物資、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歐利英手持報紙和英鎊向有關部門匯報(備案)。歐利英本人也是受害者,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犯罪。原判對歐利英以投機倒把定罪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關於焦點二:依照1979年《刑法》第166條之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詐欺活動,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歐利英,沒有冒充“高幹親屬”招搖撞騙的理由與本案事實相符,應予確認。原判以招搖撞騙對歐利英定罪量刑,證據不足,應予糾正。故歐利英再審申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2008年1月28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三)項之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改判歐利英無罪。

名譽問題

衛生局堅稱開除無錯

法院再審宣判了她無罪,但是她卻一直沒能如願證明自己的清白。

2008年8月25日,東安縣衛生局經再次複議認為,歐利英到處招搖撞騙,套購英鎊、股票,販賣鴉片等進行投機倒把,造成了嚴重後果。 原處分決定認定歐利英犯投機倒把,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縣衛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維持原給予歐利英開除公職的處分不變。

到底是根據法院的原判決文書,還是衛生局依紀依規開除歐利英?衛生局出具的檔案顯示——給予歐利英行政開除公職的處分,並建議政法機關懲辦,可見衛生局的開除決定在法院判決之前。

律師支招

葉翔鋒律師表示,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因此在《刑法》修訂前,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以流氓罪、投機倒把罪判罪量刑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而歐利英是因為再審改判原投機倒把罪不成立而改判無罪,而非因取消罪名而直接平反,這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