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娛樂場所辦事指南

歌舞娛樂場所辦事指南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的申請和辦理。

申請事項

事項: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的申請。

分項:設立、變更、延續、註銷、補證。

法規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實施機關

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立內資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視窗負責申請受理和證件送達。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視窗負責申請受理和證件送達。

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審批條件

申請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設立地點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1.房屋規劃、設計、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3.居民住宅區;

4.教育法規定的中國小校周圍;

5.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6.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7.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8.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9.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設立場所

1.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

2.設立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按照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但不得低於《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3.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行政指導

(一)籌建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諮詢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諮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式等內容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籌建人;籌建人要求書面答覆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籌建諮詢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答覆。

(三)申請諮詢事項為現場指導的,籌建人應同時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契約或者租賃意向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籌建諮詢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並出具行政指導意見書。

申請材料

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託代理人提交,經受理視窗現場確認後,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複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材料清單

1. 設立

(1)歌舞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3)組織機構和章程;

(4)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5)房地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契約或者租賃意向書;

(6)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註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醫院、學校、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7)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9)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10)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2. 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變更場地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房地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契約或者租賃意向書;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註明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醫院、學校、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8)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3. 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員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擬變更人員的身份證明;

(5)擬變更人員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4. 變更名稱、註冊資本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 延續

(1)延續換證申請書;

(2)《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近2年的營業情況報告。

6. 註銷

依申請註銷:

(1)註銷申請書;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有以下情況的,將依職權註銷並向社會公告:

(1)到期未申請辦理有效期延續換證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7. 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或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未毀損部分。

配套制度

1. 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 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實地檢查

申請設立、改建、擴建歌舞娛樂場所以及變更歌舞娛樂場所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實地檢查以下事項,填寫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區、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是否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是否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2.周邊環境:是否在學校、醫院、機關其周圍;

3.使用面積:現場測量的使用面積是否低於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

4.歌舞娛樂場所包間:是否與提供的平面結構圖一致;

5.設施設備:

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是否有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相關證明材料;歌曲點播系統播放的音樂、曲目、畫面等內容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禁止內容,是否含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點播系統的伺服器是否與境外曲庫連線。

公示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

聽證

(一)聽證範圍: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以及娛樂場所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附近學校、醫院、機關等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二)聽證時限: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公示期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時限內。

(三)聽證意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簡訊通知,並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准文書。

法定時限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對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覆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聽證時間)

批准文書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

收費依據及標準

該項行政審批不收費。

十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文化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實地檢查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3.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應當報原發證機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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