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保險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簡介

欽州保險行業協會是欽州保險行業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的自律組織,協會現有12家會員單位,嚴格按照中國保監會廣西監督局的有關規定和《欽州保險行業協會章程》開展各項工作。欽州保險行業協會成立後,要充分發揮在保險企業發展中的輔助管理作用,切實維護會員公司的合法權利,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行為,將協會建成一個組織體系完善,職能定位清晰,規章制度健全,有作為、有地位、有威望的行業組織,以推動欽州市保險業健康發展為己任,做大做強欽州的保險事業,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欽州作出更大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欽州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欽州商業保險業的行業自律組織,是欽州境內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欽州保險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欽州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欽州市文峰南路新隆市場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服務、維權。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自律方面
1、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制定行業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
3、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體系,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積極做好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資格考試、執業、流動和獎懲的管理。
5、自律懲戒。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進行不正當競爭等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章程和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監督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 服務方面
1、參與當地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對保險市場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廣西保監局和當地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和行業呼聲,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開展保險學術研討、進行保險行業規劃,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廣西保監局或廣西保險行業協會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4、積極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5、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確引導輿論宣傳。
6、經廣西保監局的授權和委託,認真組織好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積極配合廣西保監局和廣西保險行業協會做好保險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等各項工作。
7、強與各地市協會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提升協會的服務水平,維護欽州保險業的利益。
8、接受和辦理廣西保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三) 維權方面
1、反映行業呼聲。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監管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3、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正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第三章 會員
第一節 會籍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代理機構,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許可從事保險有關業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 協會的個人會員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推薦。
第八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經廣西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並經廣西保監局批准或許可在欽州轄區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 自願退會;
(七)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 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 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能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保監局和欽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大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九)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執行廣西保監局和市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和副會長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以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會長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欽州市民政局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廣西保監局審查並經欽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四) 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主持協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 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主持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簽發協會檔案。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廣西保監局及欽州市民政局關於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廣西保監局審查,並經欽州市民政局同意,方可任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熱愛協會工作;
(六) 廉潔奉公,公正廉明;
(七)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紀違法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廣西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在本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協會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本年度的決算和本年度的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西保監局和欽州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公積金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天內,經廣西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欽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西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廣西欽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廣西保監局和欽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8 月 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西欽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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