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發展旅遊業的法律、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提出全區旅遊行業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區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旅遊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的檔案草案。負責旅遊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工作。
(二)擬定全區旅遊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指導協調全區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指導旅遊景點、景區、旅遊度假區的建設,負責全區旅遊統計和信息諮詢工作。
(三)會同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旅遊發展資金投資計畫。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研究旅遊投資導向。
(四)負責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重要旅遊促銷活動,分析旅遊市場動態並提出宣傳促銷對策,負責旅遊對外交往與合作工作。
(五)負責指導全區入境、出境、國內和邊境旅遊業務,負責管理全區國內旅行,負責二星級以上飯店申報工作。負責制訂全區旅遊定點接待飯店、購物商場的標準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