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
1996年10月,欽州市欽北區編制局更名為欽州市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欽州市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2000年12月,成立欽州市欽北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屬事業單位,領導由編委辦領導兼任,不定編,所需人員由區編委辦調劑解決。2001年11月,欽州市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列為區委工作機構。2004年8月,在欽州市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增掛欽州市欽北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牌子。
欽州市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掛欽州市欽北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牌子)為欽州市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列入區委工作機構序列,現核定行政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內設3個股:綜合股、行政股和監督檢查股。
工作規則
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是欽北區委、欽北區人民政府負責全區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機關。區機構編制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區長任委員會主任,區委分管機構編制工作的副書記和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任委員會副主任,區委組織部部長、區委辦公室主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區編委辦公室主任、區財政局局長和區人事局局長任委員。
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的工作制度,重大問題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特別重大的問題,經委員會討論後提請區委、區政府審定。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減會議次數。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召開。
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欽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同時,又是區委、區人民政府主管機構編制工作的工作機構。欽北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要承擔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我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和辦法;負責全區黨政群機關(包括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指導、協調全區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區區、鎮兩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依法對事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
辦事原則
1.區編委會實行“三個一”的審批制度,即凡涉及有關機構編制的事宜,由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一個部門承辦,主管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一支筆”審批,機構編制部門一家行文。
2.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機構編制事宜必須堅持集體討論,未經會議討論審批事宜不予辦理。
3.堅持無編制不能進人和無編委領導審批意見編辦不辦理入編手續的原則。
議題辦理
區直各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機構編制的請示、報告,凡涉及職能調整和機構編制的,經區編委辦調研審核形成議題後,呈區編委會集體研究,形成會議紀要,送編委副主任審核後,報編委主任簽發,以編委或編辦名義發文執行。明顯不符合規定的請示報告,區編委辦退回來文單位並明確告知。
1.行政機關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市編辦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的確定以區編委會審核,區委、區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為準。
2.各事業單位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由舉辦單位向區編委會提出申請,經區編委會研究同意後,方可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機構。設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經請示區編委會同意後,逐級上報自治區編委會核准才可設立,否則一律不予批准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設立副科以上級別的事業單位的,經區編委會主任簽字後,送區委備案,報市編委會審批。
3.機關事業單位增加(減少)編制,由舉辦單位(無舉辦單位的,由各單位直接請示)向區編委會提出申請,經區編委會研究同意後,方可增加(減少)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需增加人員編制的,其增加的編制需在我區事業編制總量中調劑,並報市編委會審批同意。
用編程式
1.用人單位填寫《編制使用審批表》,附組織部或區人社局審核函和用人崗位說明書一起送區編委辦。區編委辦審核後,報區編委會集體討論確定。《編制使用審批表》經區編委會主任簽字同意用編後,由用人單位政工人員憑組織人事部門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到區編委辦辦理入編手續。行政、事業單位用編進人的,必須在經批准的年度進人計畫內調整。
2.區委、區人大、區政府任命的科級領導幹部,由用編單位填寫好《編制使用審批表》,憑有關任職檔案,交區編委辦統一收集審核後,呈報區編委主任審批,辦理入編手續。
3.有二層機構在鎮的各部門屬系統內各鎮之間調動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機構編制、財政和人事部門同意,呈區編委主任審批後,方可辦理入編手續。若需調進城區單位的,除經區委常委會討論同意任命的科級領導幹部外,其他人員一律要經區編委會討論同意才能辦理入編手續。
4.公開考錄人員經組織人事部門辦理錄(聘)用手續後,填寫《編制使用審批表》,附錄(聘)用檔案和行政介紹信一起送區編委辦審核,報區編委主任簽字同意後,才能辦理入編手續。
辦事時限
1.各單位有關機構編制的請示、申請,區編委辦從收到材料(所報材料齊全)之日起,屬由區編委辦處理的,在1個月內向申報單位作出答覆;由編委會審批的,在編委會議召開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單位。
2.各單位報送到的《編制使用審批表》,區編委辦每15至20天召開辦公會議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區編委會主任審批。審批同意後,3日內通知相關單位人事政工部門到區編委辦辦理出入編手續。不通過審核或審批的,3日內告知相關單位人事政工部門。
3.各單位辦理機構編制證,人員出入編,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相關規定的,即時予以辦理。手續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的手續和材料。
4.事業單位設立(備案)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年檢等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答覆。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準予登記的,說明理由。
5.對來人辦理事項,無正當理由不準延時辦理,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延時辦理的,經辦人要按照職權規定報領導審批,並告知當事人延時辦理的理由;如不能辦理的,要說明不能辦理的政策規定和原因,不得搪塞、推諉。